大学生偷外卖上热搜,原因不是因为小偷的身份特殊,也不是因为偷的物品是外卖。从开始,大众的关注点就只在偷盗者的生活贫困,是否值得同情的层面。
剧情的反转总是突然出现,最新的官方通报说明,偷盗者是有收入的非贫困人群,偷盗的动机只是为了报复。
随着通报而来的,是网络舆论的集体反转。好像隐含着贫困者盗窃情有可原,有收入者盗窃罪加一等的意味。
网络上不缺乏正义的群众,但这一正一反之间却凸显民众法制意识的欠缺。
任何事件的评判标准,无外乎法、理、情三个维度,从哪个维度评价,先从哪个维度评价,是极为重要的。
法,关乎定罪与否;理、情,关乎量刑轻重。
只有把三个维度区分清楚,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以理服人,得到普遍的认同。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三次以上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要件的成立不能因为家庭贫困、无收入来源、吃不饱饭等一些因素改变。换句话说,穷人盗窃是犯罪,富人盗窃同样也是犯罪。如果在判断罪与非罪的阶段介入情、理,那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将没有任何意义,法律对社会的调节功能将变得极为随意。
法律也并非冰冷无情,法律的温度即是在量刑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事件的背景、起因、危害大小、行为人心理状态、改造可能性等一系列情、理因素。我国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均对“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行为酌情从轻量刑。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孔乙己的疑问——窃书算偷吗?
答案是:窃书就是偷书,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孔乙己是不是书生、是不是生活潦倒、偷的笔墨纸砚到底值几个钱,那是决定判他一年,还是缓刑,还是免除处罚需要考虑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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