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1、劳动合同变更,需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
2、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双方仍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
(1)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2)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4)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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