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七言律诗中“平仄仄平仄仄平”符合格律要求吗?
这个问题,显然笼统地回答“合”或者“不合”,并不能真正让提问者满意。
同样的,“平仄仄平仄仄平”这种句式也不能用“合不合格律”来下判断,因为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格律诗是由律句组成,并且在律句之间遵守“相对”、“相粘”规则的诗歌作品——而这些规则中最基础的就是,诗中的每一句都是律句。
因为这里只提出这一句,没有上下文,所以其实这个问题首先问的是:
“平仄仄平仄仄平”是律句吗?
如何判断一句五言或者七言是不是律句呢?
在格律诗中平仄变化是以两个字为最小单位的,既不频繁变化惹人生气(平仄平、仄平仄),也不会出现超过三个音的连平或者连仄让人乏味(平平平平)或者焦躁(仄仄仄仄),这才是适合人正常吟诵的标准。
律句根据双音节变化形成了第一个最基本的平仄要求:“相替”,这也是所有格律诗的平仄基础——因为格律诗必须由律句组成。
古人总结出来通俗易懂的口诀,即“二四六分明”。一个律句的第二个字、第四个字、第六个字的平仄必然是相反的,呈现“平、仄、平”或者“仄、平、仄”交替出现前进的状态。我们称之为“相替”,否则的话我们称之为“失替”。
那么这句七言是不是符合律句的“相替”规则呢?
“平仄仄平仄仄平”,从二四六位置来看,是“仄、平、仄”,是符合律句的基础要求的。
而其他位置,根据“一三五不论”发生平仄变化,实际上这就是一个“仄仄平平仄仄平”的律句变化格式——首字、三字都发生了平仄变化。
在律诗中,“平仄仄平仄仄平”是否符合格律要求呢?
并不符合。
因为“一三五不论”,也就是灵活位置的平仄变化,有一个最大的限定条件,就是不能产生诗病。
而“仄平仄仄平”就是当下普遍使用的王力版“孤平”的典型句式。
王力《诗词格律》对“孤平”做出的认定是:韵句中除韵之外只有一个平声字,就是孤平。如五言的"仄平仄仄平",七言的"仄仄仄平仄仄平"。
因为七言的首字是完全不论、不影响平仄关系的,所以“平仄仄平仄仄平”也是“孤平”句式。
这种“孤平”出律与七言前两字关系不大,关键就是“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式不能首字不论,也就是“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式第三字不能不论。
这也是“一三五不论”最大的问题所在。
我们平时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只是一种泛指口诀,其中“二四六分明”是必须的,而“一三五不论”遇到“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式的时候就绝对不能不论。
孤平是格律诗大忌,如果出现一般视为出律。
那么“平仄仄平仄仄平”犯了“孤平”,当然就不符合格律要求了。
该如何处理这种句式?
对孤平做出拗救即可。
“平平仄仄平”的五言句式,如果首字为仄声,出现“孤平”,我们就需要把第三字仄声字换成平声字,变成“仄平平仄平”,做出拗救。
如李白的《宿五松山下荀媪家》:“寂寥无所欢”,“仄平平仄平”,即五言孤平拗救。
题主的七言“平仄仄平仄仄平”,因为第三字仄声导致出现五言中的“孤平”(我们考量平仄关系,以五言为准,七言前面两字只要和第四字平仄交替即可,不影响平仄关系),那么我们就要将第五字更换为平声,变成“平仄仄平平仄平”,做出孤平拗救。
如苏轼的《新城道中二首其一》:“溪柳自摇沙水清”,“平仄仄平平仄平”,就是这种句内自救孤平的典型例子。注意首字“溪”对句子的平仄影响忽略不计,可平可仄,并不影响后面的出律和拗救。
知其所以然,自然也就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平仄仄平仄仄平”虽然符合律句的“相替”规则,但是因为第三字不论产生了“孤平”,在第五字没有做出拗救,所以是不符合格律要求的。
只需要将第五字换成平声字,做出孤平拗救,就能够放到七言律诗中作为正常律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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