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合伙人——王辉编写
王辉老师联系方式:1340108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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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不知你现在是否有时间,方便的话请你谈一下高温补贴的问题?”昨天中午,一位记者朋友发来的微信让本人从枯燥的卷宗中“醒来”。拿起手机细看,同时出现眼前的还有多个问题:多地上调高温津贴有何意义?你怎么评价有的用人单位用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的行为?……
一边想着问题答案,一边感受着北京的36摄氏度的高温,本期“白话劳动法”的主题也开始在脑海出现。对,就谈高温津贴,谈它的内容、在当前的落实情况,更要谈人们可能对它的误解,以及正确认识这一概念的办法。
▎本期探讨话题
1、 “绿豆汤”≠高温津贴
2、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3、没有高温津贴≠官司一定赢
- I -
“绿豆汤”≠高温津贴
进入夏季,无论翻看报刊还是浏览网页,一句句似曾相识的句子总会出现眼前,“爱心绿豆汤为高温作业者送清凉”;“身处高温不用怕 ‘处长’亲自送西瓜”。相信很多人看到后会情不自禁翘起大拇指:“看看人家这单位,啧啧……”
但如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此大拇指却翘得有点草率。毕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自己需要为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送去的可不只一碗绿豆汤。根据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办法》在第17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或是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办法》还贴心的指出,“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根据这一要求,各省市纷纷制定高温津贴标准。如江苏省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
高温津贴的内涵我们弄清楚了,但“绿豆汤”又属于什么性质呢?答案同样可以在《办法》中找到。《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由此可见,绿豆汤、西瓜等物品,无疑应属“饮料”范畴。
一个是真金白银的钞票,一个是只能吃喝的“饮料”,“绿豆汤”自然不能和高温津贴划等号。更何况《办法》第11条还同时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 II -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既然“绿豆汤”≠高温津贴,那么如何发放高温津贴的问题自然就摆在众人面前。对于该问题,有的人很有“经验”——“高温津贴不就是夏天时单位发的每月几百块的防暑降温费吗。”
事实上,虽然都有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予以保护的宗旨,但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范畴,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因此,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其“自选动作”。而高温津贴则不同,由《办法》可知,发放高温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动作”,凡不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或津贴发放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行为不仅违法需要纠正,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处罚。
区别还不仅体现于此。现实中,防暑降温费多带有“普惠制”特点,无论是在高温下汗流浃背的“蜘蛛侠”,还是吹着空调、喝着冷饮的白领,只要所在单位只要发放防暑降温费,就都可领到一笔。如山东省人社厅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中就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相对之下,高温津贴则显得“公平”很多。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同时用人单位未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的劳动者,才有资格领取高温津贴,从而在“不公平”的分配中实现了激励与补偿。
- III -
没有高温津贴≠官司一定赢
文章读到这儿,相信很多读者心头又出现一个“想当然”——既然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规定动作”,那么这动作它如果不完成,到法庭上咱还不是肯定赢。答案却是残酷的。来自北京市一中院的数据显示:该院2015年披露,在近三年该院受理的26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最终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9件,占比34.6%。
分析背后原因,主要是举证困难所致。如前文所述,有资格领取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同时用人单位未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的劳动者。如果是在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只需提交当天官方的天气预报以及证明自己是露天作业的相关证据即可。但对于室内作业的劳动者来说,情况则复杂许多,即便是同一房间,不同时段、不同位置的温度都有可能存在差别,因此举证其温度达到高温津贴标准并非易事。
困难虽然存在,但并不意味这劳动者就应该逆来顺受,在笔者看来,劳动者首先要增强维权意识,意识到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也是自己应有的权益。其次,在发现用人单位未履行此义务时,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如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甚至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等。再次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并切实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手上没证据,法庭上咱的腰杆就硬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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