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教材上讲到《天津条约》的内容,有一条为“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和传教”。对这一条规定,在过去几十年的教学中,笔者从来没有深入地分析过,认为很好理解,只是告诉学生:列强由此取得了内地游历权、内地经商权和内地传教权,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实际上,这里隐藏了一个问题,即:既然已经取得了“内地经商权”(或称“内地通商权”),为什么《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条约还要规定开放通商口岸(或称“约开口岸”)?是不是多此一举?
最近笔者产生了这一疑问后,查阅了有关资料和学界研究成果,发现这是一个真问题。原来,问题出在“内地”一词上。大家知道,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是对1858年《天津条约》的补充和完善,《烟台条约》中说:“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地及内地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皆属内地,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可见,《天津条约》(包括后来的条约)中的“内地”,不是指内陆腹地,不是一种地理概念,而是特指约开口岸以外的所有地方,包括未约开的沿海港口,这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特殊产物,完全是一种政治概念。而“内地”通商,一般不享有“约开口岸”通商的条约特权,故《天津条约》及后来的《烟台条约》《马关条约》等条约还要强迫清政府开放新的通商口岸,《马关条约》还规定了取消通商口岸外资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的内地税。
其实笔者过去备课时,翻阅了陈诗启先生的《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版),该书页328已介绍《烟台条约》对“内地”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可惜当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问题意识。
从这一问题的解决,我想可能有三点启示。第一,备课的确是个“无底洞”。尽管笔者年年备课,天天备课,老伴对我教了几十年书,还要备课,总感到不解,其实,备课是常备常新的,备课的确永远在路上。第二,备课首要是备教材。对教材要精读、细读,要“于不疑处有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构建教学知识体系、逻辑体系,这是备教材的主要目标。第三,望文生义是历史教学的大忌。历史文献中的字词在语义上是相当复杂的,有些词汇的含义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望文生义是史学研究的大忌。李剑鸣先生指出:“阅读历史文献有三忌:一忌望文生义,二忌以今天的词义理解历史名词,三忌用不变的观点看待变动的词义。”(氏著:《历史学家的修养和技艺》,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页267)史学研究如此,历史教学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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