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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平|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

王新平|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

作者: 杨铖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8-11-27 21:38 被阅读0次

王新平的著作《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介绍了很多诉讼中的证据运用的技巧,其中他结合自己当仲裁员的经验,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判断的论述,读来颇有现场感:

一是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二是审查证人陈述时有无思想顾虑。

三是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即审查证言的内容是证人直接感知,还是事后听他人讲述,两者的真实可靠程度相差甚远。

四是从证人状况的角度进行审查,包括:

(1)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自然条件,如当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等。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心理状态,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证人是惊恐还是冷静自如。

(3)审查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4)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

(5)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止。

五是证人的品格对证言的影响。

六是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1)证言内容的可能性。

(2)证言内容的合理性。

(3)证言内容的详细性。

七是审查证人证言自身之间是否前后矛盾。

八是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

九是看证人有无出庭作证。

如证人不能到庭,则:

(1)书面证言是否为证人本人所书写。

(2)书面证言内容有无涂改、添加。

(3)证人在书写书面证言时是否知道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4)书面证言用语是否与证人的文化、职业等相适应。

最后,关于证明力的大小,除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还可以参照:

(1)证人就同一事实先后作出不同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证的证明力一般较强。

(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内容不稳定、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

(4)生理和心理状态正常、认知能力强、情绪稳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一般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强。

详见: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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