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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读书笔记

作者: flying小蚊子 | 来源:发表于2019-04-30 00:00 被阅读0次

    《自杀论》的作者是迪尔凯姆。迪尔凯姆,原名埃米尔·杜尔凯姆,出生于1858年4月15日,卒于1917年11月15日,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在《自杀论》的前言中,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特点是死者自己的有意识的行为,受害人是行为人本身。在这个阶段中,他论述了其他学者对自杀的观点,其中,有一个学者主张“对自杀者进行处罚,不给他的尸体落葬,剥夺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家庭的权利,没收其财产,以警告效尤者”,而埃斯基罗尔主张其不受到处罚。在此,我比较好奇的是,自杀到底是不是个人的一项权利,我们应该尊重他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吗?我记得初中的课本中是这样提及自杀的:自杀会给亲友带来伤害和痛苦。可现实是自杀的人不在少数,我们到底应该对这种行为保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事实上,我们粗略的知道,自杀者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有多种原因的,我们很难判断他们行为的对错,并对这一行为做出评判。甚至我们在对“自杀”的定义上,也出现了困惑。埃斯基罗尔认为,一个人只服从某种崇高的感情而投身于某种危险之中,使自己遭遇不可避免的死亡,为了法律、为了保卫自己的信仰、为了拯救祖国而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他就不是自杀。布尔丹也把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引起的自杀除外,甚至也把崇高的爱情引起的自杀除外。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有意义的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就可以不称之为“自杀”了?但是,为了崇高的爱情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也不完全都是伟大的吧?所以,我个人觉得这里有一点偏颇,但是我们也可以把埃斯基罗尔和布尔丹的观点理解为纯粹有意义的行为导致的个人死亡不被称之为自杀。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论述影响自杀的因素的时候,从精神错乱、种族、遗传、气温、仿效等各个因素进行了论证。迪尔凯姆从每一个点出发,研究相关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涉及到了三大洲和多个欧洲、非洲国家,大量的统计数据,让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以上所提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在这个叙述的过程中,我们粗略的可以了解到,在这些情况下,自杀率较高: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的人、气温极度异常的时候、容易受他人暗示的人等等。自杀率甚至与年龄相关,“自杀的倾向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的”。

    而其中,迪尔凯姆在论述上述诸多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的过程中,只言明精神错乱等对自杀有影响,但是不能说明这些因素导致了自杀这个结果。迪尔凯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提及到了,自杀的另一个极端是杀人,大量的杀人抵消了自杀,这也是导致各国的自杀率不一样的原因。所以,他并不能完全确定上述因素是导致自杀的原因。

    迪尔凯姆最终落脚在社会对自杀的影响,所有的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反常的自杀都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阅读完这本书,让我们审视自己的生命,我们要及时发现挫伤我们积极性和降低我们生命动能的原因,警惕环境的改变对我们的影响,及时克服,才能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状态。要知道,自杀的人不是为了追求“自杀”这个结果,他们是为了消除痛苦。不论什么样的痛苦,他们企图选择死亡,来达到一种解脱,一种释然。可是,如果一开始这种痛苦就是不存在或者我们能承受的呢?自杀是不是就会少很多了?我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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