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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被多卖,应当根据订立合同的时间、实际交房的情况等确定最终的归属。
现实中的一房多卖诸如在签订了一个卖房合同后,由于某种利益的驱使,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别人,导致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而房屋出现了两个潜在的所有权,如此就引发了争议。
对于一房多卖,首先在房屋的归属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先过户优先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2.预告登记优先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先占有优先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 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其次在权利救济问题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故,最后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最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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