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宋代刑罚上的一些变化,与以往相比,有进步的部分,也有倒退的部分。
一是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除死刑外, 其他管,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 强盜等重罪不适用。
折杖法使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管仗得免决数"。
二是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主要是刺配, 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 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
定,但仁宗以后, 渐成常制。
三是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辽, 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 首度加载此刑。到 《大清现行刑律》 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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