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制度”。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关注。其实在我国同时存在海关编码、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条码等货物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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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后,在部分省市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又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纳税人,启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由篇、类、章、节、条、款、项、目、子目和细目构成。分为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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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码即HS编码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8%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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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
国家统计局2010年2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产品进行标准的分类和统一编码,它适用于以产品为对象的所有统计调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活动的全部36142个产品,其中,实物类产品30015个,服务类产品6127个。在实物类产品中,农、林、牧、渔业产品1527个,工业产品28028个,建筑业产品450个。其基本产品类别与代码分为五层,每层为2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有10位代码。各层代码为:
第一层为大类产品,由2位代码表示;
第二层为中类产品,由4位代码表示;
第三层为小类产品,由6位代码表示;
第四层为组产品,由8位代码表示;
第五层为小组产品,由10位代码表示。
在编制目录时,除采用联合国的编制原则、分类依据、基本构架和处理方法外,对产品类别的具体编制,主要考虑我国统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是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进行修订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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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商品条码一般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3位,是国家代码,由国际上分配,代表国家;第二部分是第4-8位,是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代表生产厂商;第三部分是第9-12位,是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代表厂内确定的具体商品;第四部分是第13位,是效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其中的商品代码是指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例:
1010115020000000000干制水果 说明:包括葡萄干、杏干、梅干及李干、苹果干、龙眼干(肉)、柿饼、干枣、椰子干、荔枝干、其他干制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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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码并行
一企一码,各不相同(仅限于注册企业)。如6934226200019为某公司的柿饼条形码。
由此观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用于开票,海关编码用于报关,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用于统计,商品条码用于识别商品及其厂商名称。同一种货物编码有四种类型的国家级标准。以上述某公司为例,若该公司生产柿饼既用于内销,又用于出口,一般会涉及四个货物编码。该公司生产的柿饼内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1010115020000000000,报关出口时用的海关编码是08134020,报送给统计部门时用的编码是0116020106,注册使用的商品条码是6934226200019。
从公开信息看,除商品条码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管理外,制定其他各类货物编码的制度和标准,均未见国家标准委参与其中,任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货物编码不衔接、不统一,无法进行有效对比,也很难实现数据共享。
从货物编码的性质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海关编码、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属于同一类,而商品条码则属单独一类。从技术角度看,同类项可以合并,非同类项也可以建立某种关联。
国务院推进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海关编码和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此项改革应该由国家标准委牵头,相关部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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