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姚的姥爷、姥姥,父母先后都去世了,长辈中还有两个舅舅、一个姨。小姚还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弟弟。
小姚小的时候,姥爷因公牺牲。姥姥带着一大家子人住在姥爷单位分配的住房。慢慢地,舅舅、姨长大成家都搬了出去,姥姥身边只有小姚的母亲在伺候着。小姚的母亲去世的早,小姚就接着照顾姥姥的生活起居、看病就医,舅舅、姨顶多就是逢年过节来看看,其他的什么都不管。
早些年,小姚姥姥把住房从姥爷单位那里买了下来,姥爷的工龄折算了20%的房价。为此,姥姥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把她名下的住房遗赠给了小姚。公证书上写的清清楚楚:姥姥去世后,房产归小姚一人所有。
姥姥去世后四十来天的时候,小姚到公证处办理了接受姥姥遗赠房产的公证。
三年后,小姚的两个舅舅在舅妈的鼓动下找到小姚,要求继承分割姥姥名下房产中姥爷的遗产份额。两个舅舅当面说得好,不是他们想要分遗产,实在是家里领导闹得紧,不得已才来插上一手。姨倒是说得清楚:姥姥是小姚一直伺候到去世,这房产咱当姨的不该争。
小姚有些想不通了,姥姥在世的时候,舅舅们大撒把,什么都不管。姥姥去世了,留下了遗嘱,凭什么他们也来分房产,这算是个什么事儿!
2.
小姚找到调解员老陈,咨询自己遇到的房产遗赠的事情,老陈热情地接待了她。
“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有两种方式,”老陈听罢小姚说明的情况,慢条斯理地解释起来,“一是遗嘱继承,就是写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继承人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老陈不慌不忙地喝了口茶水,接着说:当事人还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就是遗赠。当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指定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显然,小姚遇到的事情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怎么,我不算是我姥姥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吗?”小姚不解的问。
“不是。”老陈肯定地摇摇头。“孙子女、外孙子女都不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老陈接着说:“老一辈人与第三代人之间隔着一代人呐。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老一辈与第三代人之间没有抚养、赡养的义务,也没有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明白了。”小姚点头说,接着问:“那么,遗嘱与遗赠有什么不同吗?”
“这个区别可大了。”老陈解释说。
遗嘱、遗赠都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身后事。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简单来说,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典1124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按照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如果接受遗赠必须在出赠人去世后六十天内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你是在什么时候做的接受姥姥房产遗赠的公证?”老陈介绍了法律规定后,接着问小姚。
小姚看了一下手里的材料,计算了一下说:“姥姥去世之后的第四十三天。”
“哦,还好,符合民法典规定,没有超过六十日。”老陈松了一口气,说:“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公证,也可以是向法定继承人表示受遗赠。”
3.
“还有一个问题,”小姚搞清楚了遗赠,接着问道,“我的两个舅舅说房产中有20%属于姥爷的遗产,他们有权继承,是这样的吗?”
“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老陈说,“咱们下边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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