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宗景德年间,宋廷在河北洛州设有马监,当地主管马政的群牧司试图收回中途用于耕种的土地,但百姓不愿起迁。
包拯得知这一情况,上呈朝廷疏陈,指出不应废弃河北良田,而应让人民继续耕种和租赁土地。
经过考察后,仁宗诏令归还给民众。
包拯在河北出使约半年,处理汴河粮纲北运和冀、博、深三州兵马南移等问题。同年冬天,又被派往陕西负责盐法。
庆历八年(1048年),陕西路刑狱提点兼解盐使范祥提出执行通商法的建议,即让客人停留在沿边九州的军城寨,缴纳监钱,购买粮草,并申请解盐。
“通商法”实行初期遭到了反对,包拯从“民本”思想出发,深入剖析了盐法的利害。次年到陕西后,包拯反复上表论述,支持范祥提出的通商法。
宋廷最终采纳。“通商法”实施数年,商人贪贾者无所侥幸,关内人民能够安定发展,公私皆受益。
皇佑二年(1050年),包拯由三司使改任天章阁待制、知谏院,他对政令得失,大臣好坏,都敢忠言直谏,有名的“六弹张尧佐”就是此时发生的。
张尧佐为张贵妃伯父,其人无真才实学,极善投机钻营,讨好仁宗,被授四项要职,满朝皆惊。
包拯尽力规劝,仁宗迫于舆论压力,免去了张尧佐的景灵官使和宣徽使两项要职。同时还规定了一条:凡是后妃家庭成员,今后不得担任国家军政要职。
皇祐四年(1052年)三月,包拯外任河北都转运使,加龙图阁直学士。他又向朝庭提议:太平无事时把军队调到内地,没有得到批复。
数月后,包拯转任高阳关(今河北高阳东)路安抚使,同年七月,调知瀛州。各州用官府的钱做买卖,年累计亏负十多万,都上奏加以除去。
包拯因丧子,请求在政务清简的州郡任职,遂改知扬州,又转知庐州,并加刑部郎中。
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担保推荐官员失误获罪,贬官兵部员外郎、知池州(今安徽池州)。
嘉祐元年(1056年)八月,复职刑部郎中、知江宁府。同年十二月,被召任权知开封府,迁升右司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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