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乱翻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内容时,有个问题没有搞清楚。跑步听课时,这个细节内容听了几遍也没搞明白。后来做测试题时,果然出现错误,而且,连答案都没看懂。回头再去看看手机APP的文字内容,白屏黑字,清晰明了,自相矛盾的两个说法。
看来,菜鸟有必要放下进度,搞明白这个问题再前进。
什么问题呢?简要叙说如下:二审程序进行中,未作出二审判决前,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由二审法院决定准许与否。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院准许后,一审裁判应该是处于怎么样的状态?
教材和测试题答案是一致的:二审法院准予撤诉,一个答案是——“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一个答案是——“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效力”。
一个撤销,一个生效……这这这,明明是自相矛盾的嘛。
02
我的理解当然很简单:二审准许撤诉,一审裁判生效。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从道理上看,似乎不言自明——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恍若一切都没有发生或,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15天),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自动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答案明明只有一个!
03
学习法律有个万变不离其宗的方法,那便是回到法条。
找到准许撤诉的那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咦,哪里不对!赶紧找找一审裁判生效的那条:
《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效力。
哇塞!不知道是坑太大,还是坑太隐蔽,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上诉”,简直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东西!
最为神奇的地方就在这里:二审程序中,不但可以撤回上诉——上着上着,突然不想折腾了。而且如果是原审原告的话,还可以申请撤回起诉的——啥叫起诉,那可是当初一审时原告的那点诉求啊!
不愧是二审法院,充分的纠错和充分的救济⋯⋯原审原告看破红尘(这是不可能的,唯有利益是唯一的方向) ,前后折腾了这么久,突然决定从根子上偃旗息鼓,回到最初的起点,在二审程序中否定了此前一切所作所为。
这真是出乎意料之外啊。
这才明白,之所以之前没有搞明白。原因有二:
没注重细节,上诉和起诉一字之差,活该!
有先入之见,只想着是二审,上诉人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想要取得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主观上自动忽略当事人内心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04
虽然如此,我却仍是对这样的法律程序的设置非常好奇和不理解。
假设,一审原告张三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期间,张三既撤回上诉,又撤回起诉,为啥呢?当然是张三在一审中没捞到好处,结果对一审被告李四有利。恶意的揣测,张三眼见二审自己未必会赢,于是张三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作废,李四到手的鸭子没了,张三通过中院,间接达到自己的目的。
那么为何要有这种设计呢?当然,作为菜鸟,我也只能找找专家的说法答疑解惑。
网上一篇文章是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吴卫兵,他就碰到类似案子。他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诉权的表现,亦有规避法律风险之嫌”。
二审法院同意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定纷止争审判权的弱化……二审裁定使一审的判决归于消灭而没有任何救济,这种局面出现将导致一审审判权威的丧失,使原告的意志凌驾于司法审判权之上。
……极大挫伤一审民事法官的积极性,容易引起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必要的真意,降低司法公信力。
幸运的是,网上同时找到一篇好文章,来自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李相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地址http://www.360doc.cn/mip/590112048.html)他曾参与过《民诉解释》起草工作,所以对制度设计用意有些比较全面的认识。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若此时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动接受而无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有悖诉讼效益原则。
李相波博士的态度虽然较为坚决,道理也说得非常清楚明了,却仍然有《解释》 338条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寄希望于二审法官对法理的理解和判案经验的运用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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