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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罚542万!资本公积变动,别忽略税收风险!

企业被罚542万!资本公积变动,别忽略税收风险!

作者: 祥顺财税俱乐部 | 来源:发表于2018-09-07 10:41 被阅读0次

    案例: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异常被查

    根据上级稽查“双随机"选案工作计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H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015年涉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在进户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上市后备企业,注册资本为6736.2万元,史某等7位自然人投资77% ,某投资中心投资23%。 上级机关推送的选案信息显示,该企业的疑点之一为:2013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异常,可能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疑点: 2013年12月,企业实收资本增加了3180万元,同时资本公积减少了3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如果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此期间没有申报扣缴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缘于企业 股份制改造工作。但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股份制改造相关资料时,财务人员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提供。

    检查小组与企业确认该项业务属实后,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企业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企业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应缴税。企业认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 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终查实该企业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少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542.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 289号)第二条规定: "(国税发[1997] 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案例中H公司转增个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应该不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而是其他法人股东投入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所得部分,企业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89.7万多元。

    提醒:“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比较敏感,该科目变动时,一定要审慎处理,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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