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4条的规定:
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按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孩子年满8周岁的,还得尊重孩子自己的真实想法。
有以下情形的一方,法院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而孩子跟着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多年,并且老人有意愿又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话,那么也可以作为法院考虑抚养权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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