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连警察都无法保护,那如何保护老百姓?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益说到底都是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护的,而执行强制力的人就是警察。
曲玉权——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的一名民警,2017年除夕夜执行公务时将六名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时被六名违法嫌疑人暴力拦阻,根据网上公开的资料显示,六名违法嫌疑人多次击打其头部、胸部等部位逃离现场。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赶到时,曲玉权已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哈尔滨市两级法院认定六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6年至12年不等。
此消息一出,朋友圈里很多公安朋友纷纷转载文章,质疑该刑罚过轻,并且纷纷吐槽法官的立场,毕竟警察确实是和平时代唯一还在流血牺牲的工作。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曲玉权被害案的判决书,想从专业角度分析一下,但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数据。于是笔者查阅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名被告人在抗拒执法的过程中殴打民警致死,其性质之恶劣,前所未见。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抗拒执法的过程实则是在挑战法律,如果法律都不能保护执行它的人,又何谈打击犯罪。自笔者从业以来,遇到了很多妨害公务的案件,那些民警也困惑,从什么时候开始,老百姓失去了对于警察的敬畏,反而是一种戏谑式的挑衅,一副你能拿我怎么样的做派,以前单凭一身警服就可以将人直接带回派出所,现在得确保出警人数大于违法人数,装备带齐才可以将人带走。我国刑法中对于袭警罪的规定体现在妨害公务罪里,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条文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但再怎么重也超不过三年。对比一下美国的袭警罪规定,虽然各个州的规定不一样,但是共同的认识是袭警罪是重罪,如果说警察认为行为人有袭警的动作,是可以直接开枪的。当然法律是根植于本国的文化传统的,不能盲目照抄,但起码可以参考。我们现在的法律对于正常执行公务的民警保护程度如此之低,那么当我们遭遇不法侵害的时候,能指望警察来保护我们吗?
就曲玉权案来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无可厚非,但主犯13年的刑期显然不足以令人信服,被告人作案手段恶劣,侵害对象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且造成警察死亡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都能说得过去。当然这样的观点肯定会招致一些专家的批评,被说成是重刑主义的体现,被说成是司法迎合社会舆论的做法,要考虑社会效果保护被告人人权。有时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会觉得很奇怪,我们的法律制度缘何现在只关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维护,似乎觉得对被告人已经判刑了,被害人就应当满意,但是很多时候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并不是被告人作几年监狱就可以抚平的,但我们的法律似乎不这么认为。就曲玉权案来说,其家属失去的是挚爱,是生命,是幸福,如果将被害人所失去的和被告人失去的自由放在天平上称一称,能否平衡?话虽然比较直白,但法律不就是天平吗,正义女神不就是一手握着宝剑,一手操纵着天平,挥舞宝剑来捍卫天平的公正吗?
也许死了一个警察,多数人都觉得事不关己,但警察作为被害人尚且如此,如果有一天轮到我们的亲朋好友了又怎么办,想起德国新教神父马丁·尼莫拉的忏悔(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碑文)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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