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是一部电影,也是一种制度。
所谓“吹哨人”制度(也叫“吹哨人法案”),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往往又是内部人,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
如果把吹哨人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采取行动的话,制度和实践层面都有不少实例。
比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院就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比如“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起诉爱奇艺超前点播案“、”高速公路太慢未达标准案“、”民航晚点被诉案“等等,也可视为公益诉讼的实践尝试。
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在国家文件层面提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但应当看到,中国的“吹哨人”制度还有欠缺,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是原告主体问题。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如果权益没有遭受侵害,即使是有心公益的人也无法提起诉讼。刑法赋予公民有报案和举报的权利,但对于未构成犯罪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我们无法通过报案解决。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从范围和启动方式上都有限制,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需求。
二是奖励过低。我国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为行政机关给予,并且是按件计算。法院支持的赔偿范围又仅限于直接损失。这就导致吹哨人获得的奖励可能少于其成本和需付出的代价。因此如果想吹哨人制度最大化发挥作用,势必要推出具有“诱惑力”的奖励方案。
三是要加强对吹哨人的保护。我国目前仅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壤、大气)法律中规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其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解决吹哨人的后顾之忧,应当在法律层面就吹哨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劳动权等内容进行细致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将保护延伸至吹哨人家属。
吹哨人制度不仅能够降低监管成本,也是降低违法违规的有效方式,具有积极的价值,值得我们研究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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