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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设监事吗?如何理解《公司法》217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设监事吗?如何理解《公司法》217条?

作者: S律 | 来源:发表于2018-06-24 16:57 被阅读346次

    文共:1294字丨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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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设立监事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关规定。合营企业是没有股东会的,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这与普通有限公司存在巨大区别。而在解决了股东会、董事会的问题后,不难发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全文均无“监事”二字,中外合资企业是否无需或不能设立监事?

     解答 

    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合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同时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于后者并无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故应当适用《公司法》有关监事的相关规定,即必须设立监事,并视情况设立监事会。

    其实,这个问题自1994 年旧《公司法》颁行以来曾一度存在争议。为此,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其后,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消除对上述《执行意见》的不同理解,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解读写到:“监事制度是《公司法》强制要求设立的,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另外规定,因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进行规定。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据此,本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200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而之前设立的合营企业则不强制要求增设监事。

    至于不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的后果?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违法,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有权要求公司修改,否则不予受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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