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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酒店索要酒店住宿发票时要提供什么资料给对方开具?

向酒店索要酒店住宿发票时要提供什么资料给对方开具?

作者: 7fdcef3f8cfd | 来源:发表于2019-04-14 16:03 被阅读44次

    开酒店住宿发票十微信13512191483餐饮手撕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颁布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文件对建筑企业是一重福利!解决了当前建筑企业在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文件中存在的困惑!作为与建筑企业有年点培训实践经验和咨询的笔者,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该文件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2、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说分析

    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17%)×17%+555000÷(1+11%)×11%=340000+55000=395000(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3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165[555000÷(1+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161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95000-356165=38835(元)。

    (二)对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此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总公司中标分施工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只有采用以下方法处理就没有税收和法律风险:

    1、在招投标环节,总分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招投标。如果中标后,则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

    2、总公司、分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或者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符合以上合同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或母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不需要进行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进行预缴增值税,直接在建筑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必须要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以下方法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司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司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司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根据此规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不需要按照以上方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进行预缴增值税,直接在建筑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例如,江西省赣州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到赣州市所辖的宁都县承接建筑业务,不需要在宁都县工程所在的国税区预缴增值税,直接回赣州市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国税区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又例如,北京市平谷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到北京市海淀区承接业务,由于平谷区和海淀区都是北京市所辖的地级行政区域,所以,该施工企业要在海淀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然后回平谷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

    (四)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制造企业和贸易企业,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如果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定贸易企业,则其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销售电梯和电梯安装服务一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销售电梯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则根据此规定,则其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中的发票开具方法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采购电梯发生以下几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电梯供应商免费提供安装。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10万元。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根请问以上合同签订方法中应如何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则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以上合同签订中,发票开具如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一张11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植物养护服务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一般纳税人都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营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根据此规定,小规模的建筑企业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销售货物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去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行系统内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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