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农庄”的提出来自于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包括海南在内的18个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的试点建设。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的海南,结合如今发展的火热的共享经济提出以“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和田园综合体。继去年底海南创建首批61家共享农庄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计划再创建70个共享农庄,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6月29日海南省农业厅印发《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示了共享农庄申报的主体、条件、流程等。
一、共享农庄概念
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二、申报主体
《方案》提出,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重点考虑从事种植业及休闲农业等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类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改扩建类项目要具备,新建类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
1、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
2、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
3、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
4、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
5、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
6、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
7、“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
(二)创建试点项目类别:
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
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
四、不予受理条件
《方案》特别强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农业厅;整改不彻底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共享农庄申报:
1、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2、 没有通过市县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3、 不能带动贫困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4、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5、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6、 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7、 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五、申报口径及流程
(一)申报口径
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截止时间
2018年8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
(三)申报流程
业主申请: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
市县初审:
辖区市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厅推荐,不超过上限数额。
评审认定:
省农业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
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创建满一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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