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杜某系某公司的职工,2008年1月15日,杜某查询工资卡时,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12月份的工资也少了241.48元。于是,杜某向公司财务询问,得知由于其在工作期间,擅自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少合格产品,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3617.78元,公司决定由杜某按全部损失的50%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扣除了他1809元的工资,其中11月份应发工资1567.52元全部扣除,12月应发工资1113.73元中扣除241.48元。杜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1809元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杜某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擅自改换钻头,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17.78元,对此,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公司只能从杜某2007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313.50元,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222.75元,共计扣除536.25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员工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员工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员工违反了企业规模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员工主观上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员工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本案中,杜某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改换钻头,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可见,满足上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杜某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第二个问题,根据《工资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用按月扣除员工工资的形式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一次性扣除杜某全部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返还杜某被违法扣除的工资。
说说你企业里产品报废,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如果要赔偿,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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