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解员老陈与助理小张讨论继承的案子,他们正在分析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尚未继承分割,就被拆迁安置的案件。
案情是这样:
老李与老姚婚后生育五男一女,老李名下有一块宅基地,北房三间,东西各有两间厢房。子女长大后,先后成家立业分出去单过。
五个儿子除了老大各自都有自己的宅院,女儿长大后到城里工作,并在城里安家。
老大孤身一人,一直陪着父母共同生活。20多年前,老李、老姚相继去世,老大一人居住在父母留下来的老宅院。后来,老大经人介绍与刘淑珍结婚。刘是再婚带着二个未成年儿子,与老大组成了家庭过日子。
十多年前,老李所在的村子整体拆迁。老李宅基地房屋一直由儿子老大一家住着,老大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了补偿款与安置的房屋。
三年前,老大因病去世了。现在,老李家兄妹几人认为:老李家的祖业产归了刘淑珍大嫂这个外姓人,这可不行。一番合计,老二作为原告,以法定继承为由将兄妹四人以及大嫂刘淑珍告上法庭。
2.
”这个案子有点离奇,老人去世20多年了,已经超过了时效,当事人还能以法定继承提起诉讼吗?”小张了解案情后,十分不解的问向老陈。
”这个问题法院出台有相关司法解释,”老陈听罢解释道,”遗产未实际分割继承的,超过20年时效的,该物应当视为所有继承人的共有物。然而,物权法中并未规定物权的时效,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同时又是该物的共有人,并未改变对物的所有权性质。所以,不影响当事人以法定继承为由提起的诉讼。”
老陈一口气说了下来,接着,喝了口水,歇歇气。
”明白了,”小张搞清楚了这个问题,也喘了口气。
3.
”不过,”小张又提起了另外一个问题,”老李家宅基地房屋已经都拆了,没有了,这个时候他家的老二还怎么主张继承权?”
”这个问题提的好,确实用心思考了。”老陈赞许到。接着解释说,”共有物应当根据存在的物质形态进行分割,老李夫妇去世后,他们的子女除了老大均已分家另过。老大与父母同为一户没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这样,其他子女只能对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完毕的,继承人可对房屋拆迁利益主张继承权。”
”原来是这样啊。”小张禁不住自言自语。接着,小张提高了说话的声音,”这样说,这个案子中李家老二有权对老大的拆迁安置利益主张继承权,而且,可能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李家老二的主张有可能得以实现。”老陈平静地说。
”你说的这些靠谱吗?”小张仍有些不放心地问。
”好吧,你再仔细看一下这个司法解释。”老陈说着,把一个电子版的文件发给了小张。小张点开一看,原来是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看来,这个文件必须要好好学习。”小张看罢心里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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