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有点长,已知案情的朋友可以直接拉到分割线以下。)
先简单说一下案情。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自办有一家企业,因资金困难,2014年和2015年,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占学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之后,苏银霞先后向吴占学支付本息184万元并抵押了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但因利息过高,仍有17万欠款无法还清。
2016年4月13日,吴占学带人暴力催债,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吴占学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自己的职工刘晓兰。而当地的民警,过来只了解了下情况便准备离开,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占学拦住。
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4月14日,吴占学又带人来催债,催债手段升级。
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被非法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期间,这些禽兽的催债人用手机播放黄色视频,并且把声音开到最大,人说话都无法听清。
当晚8点多,又有一名催债人杜志浩驾车赶来,一共11名催债人,将苏银霞母子及其职工刘晓兰围在公司接待室。
期间,催债人杜志浩除了连篇的恶心脏话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更令人发指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在苏银霞的脸上蹭,而苏银霞的儿子,就被按在旁边,咬牙切齿的看着这一幕。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的玻璃墙,在外面的工人看到这一幕,当即报警。
当晚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3个民警进入办公楼,到现场看了看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走出办公楼,想驱车离开,但是被情绪激动的于欢姑妈于秀明拦住:“她娘俩要是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先把我轧死!”民警终是没有离开。
但就在民警走出办公楼准备离开这一会,办公楼的接待室发生骚动。
看到警察离开,于欢情绪激动的向外面冲去,但是却遭到杜志浩等人的拦截,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等四人被捅伤,民警随后又返回办公楼。
之后又来一辆警车,民警将于欢带回派出所。
杜志浩赶往医院就医,但因失血过多,未能抢救成功以至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的焦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决无期徒刑。
而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以上就是山东刺死辱母案的来龙去脉,其他相关事情及案件在此不予叙说评价,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在此无法定论,我们都是案外人,以上所有的案件经过也均是来自记者的调查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一名法律人,这应该是基本的素养。
本案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仍在持续发酵升温,最高检已派员介入调查。但就目前社会舆论反应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做到习大大所说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那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就目前媒体所披露的事情经过及证据,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最少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最少。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诸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无过当)。
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吴占学手下的杜志浩等暴力催债人员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又得说说“高利贷”,民间借贷中,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是24%,也就是说,借钱约定了24%以内的利息,法院都是会支持的;24%-36%属于中间地带,已经给了的要不回来,没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36%以上就属于“高利贷”了,给了的通过法院也能要回来。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100万,如果约定的利息的是每年20%,届期乙不还钱,那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还本付息,法院肯定会支持。
如果约定的每年的利息是30%,那就看情况了,超出来的这6%部分,乙都已经给了甲的,通过法院也退不回来,没给的,甲向法院起诉也拿不到。
如果约定的利息是每年50%,即便届期乙还了甲本金100万和利息50万,乙向法院起诉,仍然可以要回超出36%的部分,即可以要回14万。
而本案中,苏银霞的借款利息的每月10%,也就是说每年利息120%。在苏银霞已经还了184万和一套房产的情况下,杜志浩等人所谓的“要账”实际上等同于获取非法利益。
杜志浩等人的暴力催债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等罪。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中,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于欢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也是杜志浩等不法侵害行为人。
民警虽然来过,但是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也就是说,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并没有降低。
而于欢的防卫行为(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这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及证据来进一步确定。
但是从分析来看,无论如何,于欢的行为最少都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且,杜志浩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手段相威胁,有可能已经构成抢劫或者绑架。就媒体所报道的杜志浩的个人情况来说,此人素养之低,令人不齿,这样的人之前能当众猥亵妇女,难保之后不会实施更为恶劣的行为。
杜志浩等人的行为一旦被认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欢的防卫行为便成立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无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本文所有的分析陈述均建立在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
应该看到的是,网络推进了司法进程的加速,这令人欣喜,但是,我昨天看到的一篇关于本案的文章,满篇都是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作各种谴责,而这个作者呢,他所知道的一切也不过是来自于媒体而已。总是有人说中国没有言论自由,而我却觉得恰恰相反,是你,你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我们不能以法律的名义逼民众做窝囊废,执法者应当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但是,法律的适用也不应该被社会和舆论所左右。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错误不能等同于法律本身的错误,诸如此类的标题文章:《我们不能以法律的名义逼民众做窝囊废》、《这样的法律如何给我们安全感》等等,通通都是犯了这样的错误,说的难听点,这些人其实都在攻击自己树立起来的一个虚妄的靶子。
还是等事实查清了再说吧。
文:左撇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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