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不知者无罪”之类的话,本就是自古以来国民为然的经验。不过这些年来情况是有所好转;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算是闻名遐迩深入人心了。我们只道,这是好事,是社会自由平等迈出的一大步;另一方面,却又无法掩盖普通民众不知法的事实。人们心里自有以为然的一番道理,善恶之分,道德与否,以为不害人、不为恶,行正坐直、正当谋生,便断无违法犯罪之嫌;有时却又违反了法律,而不自知。苏氏“无知即罪恶”便应验了。
今年51岁的赵春华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她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经营打气球。10月12日晚,赵春华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17年1月3日,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区人民法院现已受理。
中间还有一段插曲,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表示没法理解,“不就是打气球的玩具枪吗?怎么会判刑,而且还那么重?”她劝母亲赵春华提出上诉。但起初赵春华此前一直没有决定上诉,“首先就是怕花钱。拖累女儿”,其次是“怕花钱上诉后,依然没有结果”。
这两怕,普通老百姓的心酸,对法制的不理解不信任显而易见、昭然若揭。中国人自古信奉“民不与官斗”,设身处地,谁又不怕呢?朋友笑谈,“有钱者不怕,有权者不怕”,已够讥讽的了。谁有愿寒冬数九大街上摆摊贴补家用的?谁有怕在看守所预定的咸菜浪费了的?赵春华说:“如果真的知道这个摊上的枪,是真有杀伤力的枪,我肯定不会摆这个摊。”我们爱惜同胞,我们哀怜同胞,我们痛定思痛之后,又须有几个问题提出:
一是赵春华违法了吗?
答道,的确。法律明文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在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1]。事实的确,客观充分,这里需要解释主观问题。有人说:“赵春华不是故意,只是不知道而已”,而这不是关键。核心是,她知道持枪非法,却持有这个事实,只是不以其摊位枪为法律意义私藏的枪支罢。
二是“玩具枪”是否构成法律层面私藏的枪支?
答曰,已然。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枪口比动能1.8 J/cm2是什么概念?我不由算了一下:
枪支比动能计算只是灵机一动,不难看出,能够发射“子弹”将气球打暴的枪形物品都属于“枪支”,即令是儿童嬉戏的玩具枪,落在成人手里也可能因“私藏枪支”而触犯法律。这就难怪有律师坦言“是‘枪’都不能沾”。
伯克说:“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获实刑、17人被判缓刑。不分老少,不分场合,如此“惊恐”的司法理念和僵化的司法实践,如何不让大妈女儿乃至整个社会对判决产生质疑;又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三是量刑是否合适?
单纯从量刑角度来看,对赵春华判刑3年零6个月,不仅不存在任何问题,正如判决书所言,还是“从轻”。但对主观无恶意、客观无危害的年过五旬大妈做出如此判决,显然存在僵化适用法律之嫌。当一位已经退休的大妈,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利用根本不具有实际杀伤力的“玩具枪”摆下一处射击气球的小娱乐摊点,法律却以“私藏枪支罪”煞有介事判处其3年6个月牢狱。表面上看,体现出对涉枪犯罪的“零容忍”或从严惩处;但实际上,却体现出法律甚至国家政权对社会管理的极不自信。我们深知向善的国民无害人之心,却因其有害人之力是为罪,何其荒谬。就像只听过怒发冲冠拔刀相向,也并无拔玩具枪相向的道理。
期间又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新年初,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玩具枪内还含一包“BB弹”,价格15元、30元不等。这不是和赵春华摆摊所用同一类型吗?
早在2016年10月30日和12月28日,新县法院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
更可笑的是,新县法院一位法官说:“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据悉,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并未进行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那摆一处射击气球的小娱乐摊点,玩具枪射气球,又有什么危害?何以大张旗鼓“比动能”鉴定、判处刑拘呢?何以法院一边惩戒平民“持枪”,一边又公然拍卖“可能算是枪”的枪给人民?何以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好没道理可讲。
这般看来,如此判决不仅不意味着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反而折射出对民众进行“有罪推定”甚至“过度恐慌”,与真正的法治乃至文明司法相距甚远;与“一切为了人民”执政观念不符。
四是不从生产根源着手,反而惩戒终端,是否户枢不蠹,只是杀鸡儆猴?
一说是“执法挑软柿子”,“公安部可以从这1.8的标准办大量的枪案,赢得大量的功勋”,虽然这话有些怒在心头口不择言,但为何不从根源入手仍是个问题。说“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好像我们能轻易买到“不能持有的玩具枪”,全由消费者一手造就,不良后果也因自己承担。震慑住消费欲望,便根除了“枪支”泛滥问题,我是不相信的。
我幼时梦想着仗剑美酒走天涯,快意恩仇行天下,渴望的装备就是那制人于数米之外的BB枪。每年姑爷回家过年,都会给我们兄弟带新枪,我们都是神枪手。若在平时,我们也撕书造纸枪,口喊“啾啾啾”,也算是子弹出壳了。我以为每个少儿都应该有这种渴望,天性的好奇,越是禁止,在心里埋下的刺迟早会倒戈,伤到自己或他人;也与国防不符,战时没有哪个士兵是不武装的。
朋友的说法是:根源执法成本高于对终端的控制。一个执法人员,叫他去大街惩处一个摆摊的商贩,愿往;叫他寻找厂商执法,便不愿了。花费时间颇多,功劳甚少,于利相悖,“吾不为之”。
但我们仍得为之,强为之。那些玩具商即使不能被判处“非法买卖枪支罪”,也要判处“非法经营罪”。《枪支管理法》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也就是说,销售仿真枪是销售违禁物品,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为何这方面“执法”少了,却叫一个五旬老人蹲监狱证实自己执法的成果?“耻为之也!”。
五是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对枪支持有法案进行修订补充?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律因人而贵,倘有不适于人者,修订补充则势在必行了。朋友说“对枪支的态度更多取决于政府而不是法律,而且枪的问题在我国是例外,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大动干戈”。我不敢苟同。我相信,一个合理的法律条例绝不会让政府蒙羞,一个为民的政府绝不会让百姓蒙冤的法律苟存。有问题就要解决,无论是枪口比动能1.8J/cm2、还是判决的量刑。而这问题须得由实践中实际中提出,就像这赵春华持枪案,作改变的契机。
“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这起案件没有对错,显露的“人的不知”,“法的空文无情”是已然的了。我们爱惜同胞,我们哀怜同胞,以为此案适用缓刑为宜;我们痛定思痛之后,要想如何提高人民的“知”,如何改进以人为本的“法”,如何造就一个更公平自由、富有人味的世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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