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政府网站1月26日)
首先应当恭喜的是,这位天津大妈可以回家过年了。但不能恭喜的是二审法院的成文解释,因为二审法院既肯定了一审的合法性,而同时又给予了改判。实际上这是一种法律的推翻,这从逻辑上讲,总有不尽人意之处,既然一审没有错误,那二审就不应改判。
虽然这样的改判,看上去很有人情味,并得到了网上的叫好,但是,法律不是人情,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根本就不应迎合人情。如果说法律可以迎合人情,并将人情味当成法律的归依,那么,它也就不再是纯粹的法律,而变成了一种人情化的法律,而将一切混为一谈,这不应当是法治社会的诉求。
这位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来判,这其实并不复杂,因为法律在这方面的表述非常明确,那就是依法依据进行审判。但是,二审之所以改判,这完全是出于对舆情的平息,因为大面积的舆情,都对这位天津大妈表示出了同情,而其中的最关键之处仅仅在于这是一位“大妈”而已,而并无其它法理上的必然关系。
然而,反过来讲,如果不是一位大妈,而是一位没有年龄标签的年轻人,那么舆情里的同情还会有这样强烈吗?当然没有。但是,这就构成了法理上的相悖,因为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就应当以法论处,而并不存在着年龄标签伸缩性,而我们常常讲要建设法治社会,其实讲的就是去除所有的标签,不管是身份上的,还是情境上的,这是社会理性的诉求。
这位大妈,因非法持有枪支,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但因为她是一位大妈,所以舆情出现了过度的激动,一遍为她叫冤之声,但舆情就是正确的吗?显然不是,因为没有经过法律的判定,任何舆情都只能是一种变形的人情,而并不是法律的公正。而从很多社会反转新闻可以看出,曾经的否定,会瞬时变成一遍不假思索的肯定,而这些肯定也会瞬时反变成不假思索否定。
因而可以说,舆情并不能成为社会恒定的法治坐标,而只是一种更大的人情,它在法律条文中,来无影去无踪,影响了某个案件之后,便不负责任地不见了踪影,如果将它当成审判的风向标,那舆情也就成了“人情法律”的天气预报,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本质。
虽然舆情会使某个案件在某个时段上看似取得了胜利,但其实,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失败者,不是在今天,就是在今后,它随时都可能发生反转。因为所有社会成员都会失去恒定的法治坐标,而不得不栖居于“人情法律”的浮萍之上。这位天津大妈可以回家过年了,这在局部上应当给予恭喜,但在广普上却不能恭喜这样的改判,道理很简单,法律不应是舆情和人情的点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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