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判断一个保险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问他这两个问题即可:
1、我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确诊即赔是吗?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意思?是我现在身体有状况,但是我选择不告知,熬过两年,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会陪是吗?
上一篇文章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点击链接可以查看《确诊真的即赔吗?》
今天解决第二个问题,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熬过两年后,会赔付吗?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一》
我们都知道买保险需要健康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你健康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如果投保时,健康告知身体异样,保险公司可能会延期,加费或者拒保。
这时很多人为了能够顺利投保选择不告知,也有很多不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职业道德败坏的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业绩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告知。
为什么消费者敢故意隐瞒病情投保?
为什么有些保险从业人员敢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如实告知?
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 [ 如实告知义务 ]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可以成为你的挡箭牌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73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立国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王立国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至2012年依约缴纳了4年的保费;
2013年初,王立国申请理赔;
2013年1月25号,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三》
拒赔缘由:
王立国在2009年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中询问告知项有:
1、最近五年是否正在"接受诊疗,手术,住院,药物治疗”,王立国选择的是“否”;
2、是否曾有下列症状:“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异常、尿毒症”,王立国选择的是“否”;
实际情况:
2005年安徽医科大学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
2007年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进行血液透析;
2007年六安市人民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肾性高血压,脂肪肝;
2012年金寨县人民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5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同时病例记载,王立国两年前因乏力在省立医院发现肾功能异常,当时已是尿毒症期,并进行血液透析,一周两次,每次5KG;
案件梳理:
案件梳理《四》
一审: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保险公司败诉
判决根据: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2009年1月20号成立,至今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悖,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十日之内赔偿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二、免交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五》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进入二审。
二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王立国败诉
判决根据: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王立国在2009年投保时,签名确认的患病记录回答不属实。王立国投保前患有尿毒症,该事故不符合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料性。王立国的病情并非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初次诊断,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赔付情形。
因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立国的诉讼请求。
《六》
法官后语:
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隐瞒已构成保险事故的病情投保,并于保险和同成立两年以后,以患有该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法院不支持。
带病投保,经常发生保险纠纷中,“两年解除期限”成为此类案件关注的重点。目前在审判中,对此尚没有较为清晰、统一的认知,直接以目前合同已满两年,支持理赔的较多。一些投保人也以此为盾,抱有侥幸或恶意。整体情形不免有恶性循环之嫌。然而审判解释的专业化,精细化,不能沦为一般公众理解的简单与直观。
本次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基本价值为旨归,确保个案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亦考量可能的社会示范效应。最终认定,本案的带病投保理赔不应予支持。
《七》
申明:
1、上述案例来自于《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2、只讲诉事实,无任何行为导向。
案例看完了,元芳:“你怎么看”?
《八》
跟你说下我的看法:我觉得合理。
因为,王立国带病投保。
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你的健康状况一无所知,所以会拟定一系列问题进行询问,之后会根据你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与你签订保险合同。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是否与你签订保险合同关键的关键。
王立国明知自己的病情却故意隐瞒病情,带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也即是说这份合同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
因此,我认为二审的判决合理。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好比小两口过日子,丈夫许下诺言说会爱妻子一辈子。但是,这个诺言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妻子也爱丈夫。如果妻子不爱丈夫了,妻子出轨,妻子爱上另一个男人。你觉的丈夫会怎么做?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一样,必须建立在双方诚信公平签订合同的基础之上。
所以,买保险最重要的原则是:如实告知。
关于如实告知,不同保险公司会有所差别,不同地区也会有所差别,不同的险种也会有所差别。所以,关于如实告知我会另写一篇文章详细讲述。
今天就先到这,期待下期与你相见!
祝:幸福!
罗贵
2018年5月27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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