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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可以成为你的挡箭牌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可以成为你的挡箭牌吗?

作者: RealLuo | 来源:发表于2018-05-27 19:02 被阅读0次
    如实告知

    如何快速判断一个保险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问他这两个问题即可:

    1、我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确诊即赔是吗?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意思?是我现在身体有状况,但是我选择不告知,熬过两年,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会陪是吗?

    上一篇文章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点击链接可以查看《确诊真的即赔吗?》

    今天解决第二个问题,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熬过两年后,会赔付吗?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一》

    我们都知道买保险需要健康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你健康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如果投保时,健康告知身体异样,保险公司可能会延期,加费或者拒保。

    这时很多人为了能够顺利投保选择不告知,也有很多不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职业道德败坏的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业绩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告知。

    为什么消费者敢故意隐瞒病情投保?

    为什么有些保险从业人员敢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如实告知?

    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 [ 如实告知义务 ]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可以成为你的挡箭牌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73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立国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王立国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至2012年依约缴纳了4年的保费;

    2013年初,王立国申请理赔;

    2013年1月25号,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三》

    拒赔缘由:

    王立国在2009年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中询问告知项有:

    1、最近五年是否正在"接受诊疗,手术,住院,药物治疗”,王立国选择的是“否”;

    2、是否曾有下列症状:“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异常、尿毒症”,王立国选择的是“否”;

    实际情况:

    2005年安徽医科大学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

    2007年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进行血液透析;

    2007年六安市人民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肾性高血压,脂肪肝;

    2012年金寨县人民医院病案记载,王立国经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5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同时病例记载,王立国两年前因乏力在省立医院发现肾功能异常,当时已是尿毒症期,并进行血液透析,一周两次,每次5KG;

    案件梳理:

    案件梳理

    《四》

    一审: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保险公司败诉

    判决根据: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2009年1月20号成立,至今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悖,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十日之内赔偿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二、免交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五》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进入二审。

    二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王立国败诉

    判决根据: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王立国在2009年投保时,签名确认的患病记录回答不属实。王立国投保前患有尿毒症,该事故不符合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料性。王立国的病情并非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初次诊断,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赔付情形。

    因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立国的诉讼请求。

    《六》

    法官后语:

    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隐瞒已构成保险事故的病情投保,并于保险和同成立两年以后,以患有该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法院不支持。

    带病投保,经常发生保险纠纷中,“两年解除期限”成为此类案件关注的重点。目前在审判中,对此尚没有较为清晰、统一的认知,直接以目前合同已满两年,支持理赔的较多。一些投保人也以此为盾,抱有侥幸或恶意。整体情形不免有恶性循环之嫌。然而审判解释的专业化,精细化,不能沦为一般公众理解的简单与直观。

    本次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基本价值为旨归,确保个案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亦考量可能的社会示范效应。最终认定,本案的带病投保理赔不应予支持。

    《七》

    申明:

    1、上述案例来自于《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2、只讲诉事实,无任何行为导向。

    案例看完了,元芳:“你怎么看”?

    《八》

    跟你说下我的看法:我觉得合理。

    因为,王立国带病投保。

    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你的健康状况一无所知,所以会拟定一系列问题进行询问,之后会根据你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与你签订保险合同。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是否与你签订保险合同关键的关键。

    王立国明知自己的病情却故意隐瞒病情,带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也即是说这份合同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

    因此,我认为二审的判决合理。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好比小两口过日子,丈夫许下诺言说会爱妻子一辈子。但是,这个诺言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妻子也爱丈夫。如果妻子不爱丈夫了,妻子出轨,妻子爱上另一个男人。你觉的丈夫会怎么做?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一样,必须建立在双方诚信公平签订合同的基础之上。

    所以,买保险最重要的原则是:如实告知。

    关于如实告知,不同保险公司会有所差别,不同地区也会有所差别,不同的险种也会有所差别。所以,关于如实告知我会另写一篇文章详细讲述。

    今天就先到这,期待下期与你相见!

    祝:幸福!

    罗贵

    2018年5月27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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