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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深圳有红本农民房买卖?

为什么深圳有红本农民房买卖?

作者: 8c986dd72ba1 | 来源:发表于2020-07-11 23:01 被阅读0次
    历史遗留建筑回执单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由来:

    1992年6月18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内农村城市化全面启动。2003年10月29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从2003年10月30日起正式启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各项工作。经过1992年特区内农村城市化和2003年特区外农村城市化,全市原村民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市两次城市化过程中,在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出现了数十万栋未依法报建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我市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的数十万栋未依法报建的建筑物,虽属于违法建筑,但目前我市已无农村居民,乡、村建制也已撤销,无法根据第6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只能另辟蹊径,由市人大进行专项立法,统一处理。而《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也因此出台。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2001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通过),2009年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3年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通过审查、测量、公示,符合《决定》和《办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后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如需出租,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补地价后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可以看出,通过确认产权、办理初始登记后的违法建筑有两种情况,一是只能发放“绿本”房地产证,产权性质为非商品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和转让,二是符合相关条件,补地价后可申请转为商品性,发放“红本”房地产证。考虑到两种处理办法下,违法建筑的产权性质不同,对应的经济价值也完全不同。现在市场上出售、转让的都是没有房产证、只有历史遗留问题回执单的房屋,和极少数的红本农民房。转为“红本”的违法建筑,基本可视为完全产权下的市场商品房,可用于抵押、转让、买卖、拍卖、征收、租赁、投资、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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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市场上红本农民房那么少?

    1、发放“绿本”房产证的房屋,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在正常的房地产市场无法交易、转让、出售;

    2、政策的吸引力不大,违法私房处理核发的仍然是注有“违法建筑”字样的绿本房产证,业主觉得罚了款、补交了地价后,只是确认了产权,房子还是不能继承、交易、抵押、贷款,年限还在逐年缩短;不接受处理,既不用罚款,也照样可以居住、出租,并且能子子孙孙相传;

    3、补交的地价和罚款偏高,尤其是违法私宅,动辄十几万、几十万,导致许多业主交不起这钱,也不愿意交,因此大多数人只申报,不交款,不受罚,不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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