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在我心里渐渐平和,
夜在树林里一字不说。
前言
翻译界的争论,大多是“茶杯里的风暴”,社会关注度不高。如冯唐《飞鸟集》译本召回这样高调进入公众文化视野的翻译事件,可算是“风暴”溢出了 “茶杯”。2015年12月28日,浙江文艺出版社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的书店及网店将冯唐《飞鸟集》译本暂时下架,待有关专家审定之后再做处理。消息—出,文化翻译界与读者大众哗然,原本就存在的讨论更为热烈,褒贬不一的各种意见激烈交锋。有评论称,冯唐翻译《飞鸟集》不啻是对翻译界的一次 “恐怖袭击”。还有评论称,冯唐译本“乃不知有信, 无论达雅”。赞誉之辞如社科院的李银河所说,冯唐的《飞鸟集》翻出了诗意,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中文译本。冯唐本人则回应:历史和文学史会对此做一个判断。时间说话,作品说话。”总之,一个译本演变成了文化事件,并从中折射出社会各界对翻译的普遍认识,其中反映出的相关翻译伦理问题,值得引起翻译界深思。结合各种评论,我们不妨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对此次事件作如下的伦理探讨:①冯唐能不能这样译,即翻译的伦理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约束译者的自由?②译本能不能这样出,即传播的伦理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规定文学的功用?③译本能不能这样评,即批评的伦理在何种程度上受制于社会整体的文学翻译观?回答这三个问题,不仅是对此次召回事件的思考,也有助于我们认清翻译伦理与译者选择、传播机制、出版机制以及社会翻译观之间的关系,拓展翻译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再进一步讲,它也有助于对文学翻译本质的探寻,对社会广泛流传的一些不乏谬误但影响广泛的翻译观念起到纠偏去蔽之效。
1 . 翻译的伦理与译者的自由
翻译伦理即翻译主体在翻译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或法则。翻译伦理在几千年的翻译历史中逐渐形成,它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译者翻译行为的疆界。 辩证地来看,翻译伦理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翻译情景、不同翻译客体下,它的要求可能是有所不同的。理解了这一点, 我们就不会以简单划一的标准,如“忠实” “达意” “信达雅”等来要求译者。
泰戈尔的《飞鸟集》是诗歌,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学形式,对它的翻译也无疑是文学翻译。文学翻译的本质何在?这个问题不只是中国译界几千年来苦苦探寻的话题,也是西方译界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对象。“求信”“神似”“化境”这些翻译标准就是对文学翻译本质探寻过程中的副产品,严复提出的 “信达雅”就因其洗练精辟而长期被文学翻译工作者奉为圭臬。随着翻译研究的进步,我们对文学翻译本质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由从对翻译产品的标准要求过渡到对翻译过程的客观描述。如“翻译是艺术与科学的统一”,文学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创造性 叛逆”。这种过程导向的理论视角让我们认识到文学翻译事实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创造过程,翻译家的翻译也是一种创造行为,而绝不仅仅是两种语言间的信息传递与形式转换。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认为,理解行为是一种读者视域与作者视域的融合, 固定意义上的作者本意是不存在的,理解是一个动态的、主体的、流动不居的过程。理解不可能脱离阐释者的主体身份和主体意识。谢天振教授认为, 尽管完全遵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将导致不可译论,但它有关理解的历史性的观点对翻译不无启 发。翻译作为一种典型的阐释行为,同样不能说可以完全地、原原本本地复制作者及原文的全部意 旨,它一定是译者理解与原作意义的融合,是一种历史的相遇。简言之,当我们阅读翻译作品时, 看到的不仅是作者,同时也有译者。正如读傅雷译的巴尔扎克的作品,我们看到的不只是巴尔扎克, 也有傅雷。同理,读冯唐译的泰戈尔的作品,你看 到的也不只是泰戈尔,也有冯唐。
明确了文学翻译是一种“创造性叛逆”后,我们就不能以简单的语言形式对等的忠实观来要求文学译者。语言形式的对等是双语字典就能完成的工作,如果我们以此标准要求并评判文学翻译,那文学翻译也就不复有存在的价值。况且将忠实作为译者在面对原文及作者层面上的第一原则,问题就随之而来,何谓忠实?不同译者心目中的忠实概念可 能大相径庭,有人认为要忠实于原文的字、词、句式,有人则认为要忠实于原文的精神内涵,因此也就衍生了直译和意译两派贯穿历史的纷争。动态对等理论则提出忠实的对象是所谓读者反应,但正如有论者提出的,国别不同,文化相异,时代变迁,读者反应焉可等量齐观?由此可见,完全以忠实来要求文学翻译,存在许多疑问。文学翻译当然有它的评判标准,因为我们读到不同的译文,会有明显的高下优劣之分,这就是我们心目中的标准观在发挥作用。但与文学翻译的策略取向一样,评判的标准也是主客观的统一,是自在与自为的融合。社会整体的文学翻译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对文学翻译的期待,反映了它的集体心理与集体审美观。 简言之,社会的普遍观点认为,翻译是创造还是复制,会影响它对文学翻译作品的价值判断。
如果我们承认翻译是一项创造的艺术,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揣度译者心理,那么,对于译者某些看似异乎寻常的翻译选择,或许我们就会多一份同情之理解。创造必然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叛逆,而文学的创造,是译者艺术心理与才情的再现,源出于译者的整体识见和价值立场,而倘若我们要求文学翻译中规中矩、亦步亦趋,那么极大的可能是译者在前怕狼后怕虎的重重顾虑之下才情全失。因此, 反观翻译伦理对译者自由的限制,翻译伦理要求译者以认真严肃之态度对待翻译,以创造之心态再现心目中的原作艺术。这并不意味着译者不能有自身的判断和选择。没有思想的独立与自由,创造又如 何可能?没有主体的统一与完整,谈何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因此,翻译伦理更多是一种整体上对译者的期待和要求,但它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指导与约束译者翻译过程的微观选择。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冯唐把“mask”翻译成“裤裆”,把“hospitable”翻译成“骚”,就由此判定冯唐挑战与违背了基本的翻译 伦理。“同一原著的不同译品之所以千姿百态,必 然是因为译家在翻译过程之中,对翻译的本质,有 —种先验的理念,因而形成一种主导的思想。” 要理解冯唐的选择,我们需要宏观的分析视野,需要对冯唐的创作理念、翻译思想、价值取向有所了解,需要对冯唐心目中的泰戈尔有所了解。
我们无意评判冯唐译作的优劣,而只是探讨他是否具有翻译选择的自由。从翻译研究对文学翻译本质及译者主体性的基本共识出发,我们对第一个 问题“冯唐能不能这样译”得出的结论与当下流行的 “批冯论”恰好相反,即作为文学翻译工作者,冯唐有权这么译,而且他的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套用伏尔泰的名言,我或许不同意冯唐翻译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他这样翻译的权利。以上辩护还远不足以对抗现实世界对冯唐译本的口诛笔伐。冯唐之遭遇,除了其翻译的“乃不知有信,无论达 雅”,还在于他对性禁忌的突破违反了中国社会一 些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传播规则。(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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