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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251事件谈逮捕权的适用

从华为251事件谈逮捕权的适用

作者: 刑部员外 | 来源:发表于2019-12-07 22:02 被阅读0次

    前言

    最近,华为215事件爆出后,舆论汹涌彭拜,网民群情激愤,力挺华为者有之,同情涉案员工者有之,亦不乏声讨公安与检察院者。众生众相,各说各话,无所谓对或错。笔者更多的是关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这个案件中的逮捕权适用问题。

    这是媒体梳理出来的华为215事件经过,笔者直接粘贴过来,先把来龙去脉大致弄清楚。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

    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因为羁押251天,给予国家补偿10.7522万元。

    一、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是最为严厉的近乎于刑罚的强制措施。之所以说近乎于刑罚,是因为一旦嫌疑人被逮捕,就会暂时丧失人身自由,被羁押在看守所里。

    二、被逮捕有什么后果

    逮捕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在此期间嫌疑人只能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两个月之内无法侦查终结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行内称为一延。经过一延如果仍旧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行内称为二延。二延仍然不能侦查终结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被批准逮捕,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羁押七个月。这还不包括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如果加上的话,在批准逮捕后正式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羁押十二个月。

    三、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诉法第81条规定,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治其社会危险性。满足上述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款是径行逮捕条款,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办案人不用衡量其是否有社会危险性,都必须予以逮捕。

    刑法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251事件中李洪元涉及的数额是三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径行逮捕没有问题。

    然而真的没有问题吗,虽然法律规定了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径行逮捕条款,但逮捕属于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的逻辑在于虽然这个人还没有百分之百确定有罪,但现有证据证明有罪的可能性极大,有想当的社会危险性,有可能继续危害他人,只有将其关进看守所暂时剥夺自由才可以防止这种危险性。这是逮捕背后的价值考量。

    四、逮捕的实践情况

    总公司和首席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强调要降低逮捕率,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有的地区甚至将逮捕率作为考核数据试图引导办案人员降低逮捕率。

    以我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来讲,如果不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其中,多年来逮捕的批准率都是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尽管每年上级机关都在强调降低逮捕率,但基层总有基层的无奈。

    1、案件类型决定逮捕率高

    基层大部分案件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比如扒窃和普通盗窃,这种案件最少占到总案件数的百分之三十,确实都是些小案子,宣告刑在六个月至一念之间的很普遍,但绝大多数都有前科,如果不逮捕肯定还会去偷,即便逮捕了判个一年半载的,二进宫三进宫屡见不鲜。笔者就曾经将一个扒窃犯连续批捕过三次。

    小案子,轻刑,但却不得不逮捕。

    2、维稳压力大

    许多故意伤害都是临时偶发矛盾引发的,有的甚至被害人还有过错,刑拘三十天后很多嫌疑人也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了,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但除非是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证明有罪的情况下还是得逮捕。

    笔者之前办过家庭内部故意伤害案,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想法,认为如果逮捕了这家人真的就成仇人了,这事就成死结了,所以我当时力主不逮捕,领导最后也同意了。然而就在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当天,被害人找上了门,表达不满的同时还在怀疑笔者在案件上的廉政问题,费了好大劲这个事情才平息。但从此之后,笔者对于这种有被害人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案件基本上都批准逮捕。

    办案子的不被当事人控告的是少数,笔者在办案时甚至因为没有采纳被害人家属的一些观点,和同事一起被举报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服自己和领导,还是遵循常规做法的批准逮捕的好,不管怎么说,反正没有违法。

    3、怕麻烦

    这个原因有点尴尬,逮捕的案件基本上办案人自己说了算,但不捕的案件往往要领导同意,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捕显得稍微有点麻烦,还得写明不捕的理由,甚至会被人莫名其妙第怀疑是不是有什么利益输送。

    于是最省事的方法就是只要构成犯罪就逮捕。

    4、传统与科技的脱节

    传统的办案思维认为只有将嫌疑人关进看守所才算是控制住了,放在外面就相当于失控状态,电子脚铐、自动定位 技术已经很发达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应用的很广泛了,但至少中国大陆地区还应用甚少。

    在科技力量无法普及以达到控制效果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传统做法。

    五、结语

    逮捕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握剑的人如何使用,求得最大的使用效果和最小的负面作用,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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