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托今日头条之福,在上面发表了篇关于一篇《殴师完全不可取,但老师也须切实做到“师道尊严”》的杂评。没有想到反响居然那么热烈;在这之中,自然有褒有贬。为了感谢诸位读者,同时也借着这次机会,我根据一些问题的反馈,特地在此总结出了三个论据,想进一步阐述某些公共都在关注、比较深入的问题,以飨读者。
“棍棒教育”可以停止了!这是某个看客的大意,他用来责难我,说我的文章似乎有些拉偏架之嫌疑,似乎对被告批评过少,而对于原告苛求过多。
说句实话,我动笔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并没有想帮助谁的意思,因为我一不是常某的雇佣,也不是他的水军,所以,“拉偏架”和“帮不帮谁”根本无从谈起。
其次,如果你仔细看我的文章的话,就会发觉,我是从头到尾将事情的经过,结合我在网上截止到目前看到的一并整理,分别“就事论事”地进行阐述,其中既对老师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做了批评,同时也对学生事后故意一而再、再而三的羞辱、责骂与殴打老师的行为提出了尖锐的指责,甚至是毫不客气地挖苦说:像这类心胸狭窄、小肚鸡肠的人,哪怕法律不惩罚他,天也会降灾给他的。所以,我自认为是比较客观公正的。
如果你仔细数一数我写批评老师和批评常某的话的字数,的确是会发觉前者明显多余后者——这点我承认,那是因为我以为,现行的媒体声讨、观众的谩骂,以及正义的审判,已经完全站到了老师这边,我可以说,老师无论如何,这场官司乃至于之后的任何一场唤起,必然是稳操胜券的。而被告人当年因为被老师体罚式教育,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则无法在现行制度下得到充分的申诉,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只是我们永远同情弱者,却不曾想到过现在的弱者,曾经也是一个施暴者;而这个施暴者自己也认为这种“施暴”是完全正确的,是正常的体罚式教育——直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人这样认为。这才是促使我真正写那篇文章的真正目的——换句话说,我借着他们俩的不幸,想告诉诸位一个道理:“体罚式教育”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他们其实都是这个教育方法的受害者!我知道,在70后甚至更早的那一辈,老师随意惩罚学生,动不动就是“破口大骂、棍棒伺候”,已经习以为常。这种教育方式和方法,犹如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一般。所以这个案件,足以为我们传统式的“棍棒教育”方式敲响了丧钟!
学校的“白榜”,专门惩罚违法乱纪的学生二、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惩戒?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以陶行知的“四块糖”的故事举例,同时也以自己在初中时候班主任和其他老师对待不同学生的不同方法作为引证,旨在说明两点:其一,学生是可以教好的,但老师自己不能主观武断地下结论,更不可以草率地进行人身攻击。其二,教师批评学生的方式有很多种:譬如口头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送工读学校,或者直接送相关机构严肃处理。这些应该都比老师自身“私设刑堂”来得强。
我离开初中生涯有二十多个念头了,所以我现在不知道目前的初中里,校纪校规是否完善?即便完善,有没有切实执行,以保护教师应有惩罚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倒是国家相关机构、教育局等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我也希望,一旦学生违法乱纪过甚,证据确凿之时,老师万不可再报以同情怜悯的态度,犹豫再三。殊不知对学生的纵容,就是对自己,乃至于社会的放纵式危害。
养不教,父之过三、被忽视的教育主要因素——家长
从一审结束之后,看被告的母亲在门外哭得肝肠摧断的样子,我实在是于心不忍。但是无论如何,我还是要说:造成您的儿子二十年之后,“以下犯上、目无法纪”的恶劣殴打报复,以及事后拿着这盘录像带到处炫耀,严重侮辱侵犯了老师的尊严和人格,这种极度变态扭曲的心理,实在是被告父母德育上的失败。
我总觉得现在的教育环节里,家长是不在其列的。现在家长的“懒癌”似乎已经发展到了晚期的地步,很多家长认为:我出了钱,把孩子送去学校,剩下的事情就与我无干。这种做法,好比古代封建社会不负责任的父母,把自己的女儿“卖身契一张”,抵给了妓院里的老鸨一样恶心!
老师,说实话,“教书育人”之中,以“教书”为先,“传道授业解惑”为其基本职业之责。至于说“育人”方面,其实是承担了半个家长的责任。古时的私塾,或者现在贵族化的小班化教育,老师自然可以跟踪孩子,为其“量体裁衣”,而对于现在一个班上有四五十孩子的普教,实在有些难为老师。每个孩子性格特点都不同,倘若一味苛求老师,仅在学校的有限时间内管理,无异于是让老师变成千手观音一般。这样,老师肯定会应接不暇,忙中出错。发脾气、泄私愤往往在所难免。“只生不教”的家长实在是太不负一点责任,殊不知“养不教,父之过”在先,“教不严,师之惰”在后。最多只有二孩的家长,尚且对教育子女都感到力不从心,有何况是有着“百子之长”的老师呢?
结合现在普遍大众化的教育,我看还是各司其职,譬如老师主要精力抓好智育,家长在一旁必须无条件地配合辅助老师,抓好学生思想德育方面的工作。对孩子已有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并主动给予老师反馈。初中时期,正是孩子的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孩子身心尚未彻底成熟,叛逆心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我们必须配合老师,正确引导孩子未来的走向。现行的律令中,只有当孩子“犯出格错误”之时,才会想到家长未完全尽到“监护权”的问题,而不是在问题萌芽之初,就开始追究家长的失责。我觉得这一点,或许是问题之根本所在,也是值得相关人士去考虑和斟酌的。
总而言之,教育是大家的事情,绝非是某个人的任务职责。把教育的失败,完全归咎于老师的不作为,是非常偏见而粗暴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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