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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民篇第七章(原七十二章)

《道德经》民篇第七章(原七十二章)

作者: 李明热情似火 | 来源:发表于2018-11-20 18:55 被阅读11次

    第二十五章

    自知自爱  天性绽放

    (原第72章)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

    夫唯不厌,是以不厌。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

    故取彼取此。

    【注解】

    1、威:指统治者的权威,这里引申为不恐惧和担忧政策、法令,因为知晓它是对自有利的。

    2、狎:通“狭”,狭窄、逼迫。

    3、自知不自见:自己知道而不自我表现。见,同“现”,表现。这里引申为不把民众生活美好归功于自己的政绩。

    4、自爱不自贵:圣人但求自爱而不求自显高贵,意指做事不强调自己做,只是为了还彼此心愿。

    5、去彼取此:指舍去“自见”、“自贵”,而取“自知”、“自爱”。

    【释义】

    人们不畏惧权威,人们尊道贵德,才说明威到了极致,威发挥了作用。威不是用来干扰人们安居,不是干扰人们乐业,反过来是支持人们安居乐业的,人们自然不反对和支持威(法令)。所以圣人有智而不苛求他人一定与自己一样,自爱而不求他人一定爱我,严守律己而不贵求于人。

    【释意】

    让人恐惧和害怕的法令并不是什么大威,因为人们会想办法规避它。只有受人们认同和欢迎的法令,才是真正的大威,因为人们会维护并遵循它。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好法令得民心。这就是好法令的“音”,符合了民心的“声”,音声相合,妙用无穷。好法令利益大家,让大家安居乐业。所以,表面的威风不叫威,每个人都欢迎才是威;成为集体意识中心,受欢迎、受爱戴的就是符合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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