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决胜法庭》热播以来,关于剧中法律常识错误举不胜举。其中关于廖昌平作为马悦悦Sha人案中马悦悦的委托人,是一处很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不妨拿出来吐槽一下。
马悦悦案中,马悦悦是犯罪嫌疑人。其本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剧中,马母到邓凯文所在律所去跪求邓大律师要用10万元律师费请邓大律师做马悦悦的辩护人。邓大律师回答本所律师费要20万元起,没有接案。之后,一位神秘人物廖昌平出场,拍出150万元律师费聘请邓大律师做马悦悦的辩护人。结果邓大律师接受了委托。
我瞪大眼睛看他们是如何办理委托事宜的,也没有找到委托过程。直到邓大律师接受江东集团法律顾问委托,董事长铁荣光车祸后,邓大律师才公布其是接受了廖昌平的委托。该委托行为,是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他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首先,这里的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除此之外,像尚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情侣、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堂表兄弟姐妹、姑姨叔舅或其他朋友、同学、同事等均不能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其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自被侦查机关第 1 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者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传或者讯问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了。
在刑事代理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马悦悦案是公诉案件,廖昌平是马悦悦所在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领导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他都不符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条件,不具备委托资格。其要想操作,也需要通过马悦悦的近亲属来委托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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