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某中院开庭,遇到一起奇葩的案子:把我代理的被告的公司名称写错了。
这样的奇葩案件,我从业26年以来只遇到两起,前一起案件经过法官释明后,原告撤诉了。但这一起案件,法官的处理让人觉着闹心。
先把昨天早上开庭的案件基本情况简单介绍一下:我代理的被告是一个建设工程的总包单位,被告将中标后的工程分成三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三个实际施工人,原告是其中一个实际施工人,因为工程款纠纷,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被告的全称是“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将被告的名称写成了“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昨天开庭传票是早上九点开庭,其实法院九点才上班,等我们过安检,到了指定的法庭已经9:15了,等三位法官到齐都9:30了。
在审判长按照惯例宣读完法庭纪律,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核对各方出庭人员后,又问下面旁听的都是什么人?知道2人是原告单位的员工,3人是原告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告知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便发言,不得录音录像后,便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告知原告可以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告的起诉状比较长,有点啰嗦,估计是出庭的年长的律师所写,里面有好多义愤填膺的话语,并对被告的一些“违约行为”进行了批判,认为其违约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给社会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
当时我拿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的时候,也感到这份《民事起诉状》有点废话过多,冲淡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虽然我也是老律师了,但我不会写一份这样的诉状,这样的诉状纯粹是表演给旁听的当事人看的,但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动法官吗?这样为了博得委托人的欢心的诉状不见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加分作用。
在原告律师声情并茂地宣读完《民事起诉状》后,审判长让我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
我记得我当时是这么说的:“尊敬的审判长,我现在无法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因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不是我公司,我公司的名称是“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起诉的被告的名称是“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我现在申请退庭!”随后,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法庭和旁听人员显然对这个突发状况搞懵了,几个法官看样子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审判长说:“你先不要退庭,退庭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然后问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提出的这个问题,你们有啥需要解释的?”
原告两个律师在我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在看诉状,并翻阅自己的证据材料,看看双方合同原件的公章到底是啥名称,仔细核对后,显然是把被告名称写错了。
“审判长,这个是笔误!”原告律师有点尴尬地给法庭说。
我说:“我们不认可笔误的说法,毕竟《民事起诉状》是一个案件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应该慎之又慎,或许真有诉状所列的被告这样一家公司。审判长,请允许我退庭,你们继续审理。”
合议庭一名法官对我再三申请退庭有点不高兴,问:“你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我说:“某某某。”
“那你们公司的住所地是哪里?”
我拿着营业执照念出了地址。
“你看看,你们公司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诉状上的被告的地址、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呀,原告只是笔误而已,当庭更正一下就可以了呀。”
我不愿意得罪法官,但还是解释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我公司,我们不应该自动对号入座吧。如果法庭认为是笔误,那就等我退庭后继续开庭吧。”
审判长见我在这个问题上不肯退让,就说:“你先不要退庭,等我们合议庭评议一下,现在暂时休庭。”随后,合议庭三名法官走出了法庭。
等三名法官出去后,原告律师就说:“孙律师,你没有必要这样吧,这有啥意义呢?就算我们撤诉后重新起诉,你们还得应诉,还得进入实体审理吧?”
“刘律师!”前面法庭核对出庭人员的时候,我知道对方年长的是刘律师,年轻的是张律师。我说:“我们都是律师,虽然这只是个程序问题,不会对我们两家之间的纠纷处理产生任何影响,但对本案而言影响可就大了。按照规定,你们要么撤诉,要么等着被法院裁定驳回吧。”
等三名法官重新走进法庭的时候,竟然过了20分钟,合议庭竟然对这个再明显不过的问题合议了20分钟!
审判长说:“经过合议庭合议,我们认为:原告写错被告名称是个笔误。”啊?咋会这样?我举起了手,审判长并不理我,接着说:“虽然是笔误,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求原告重新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在法庭收到原告新的《民事起诉状》后,将重新送达被告,但不再给予被告答辩期间。双方对合议庭的决定有问题吗?”
原告律师回答没有。我当然有:“审判长,我还是不能接受笔误的认定。如果允许原告重新更换诉状,那将是一个新案件,需要重新立案,而不是直接送到法庭。”
审判长说:“你的意见,书记员会记录在案。现在休庭,各方看笔录签字!”
我至今也没有想明白:为啥允许原告重新制作一份新的《民事起诉状》?如果说怕原告撤诉,诉讼费要承担一半的话,那可以裁定驳回呀,裁定驳回诉讼费全退,原告没损失呀。既然都是新的《民事起诉状》了,难道不属于新的、另外一起案件吗?
你们认为呢?纠缠这些细节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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