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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8)

洛克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8)

作者: 哈746 | 来源:发表于2017-04-18 00:03 被阅读70次

    第十一节、洛克与孟德斯鸠


    古典自然法学第二阶段在于试图用权力分立的理念,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

    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与专制的工具。


    洛克,人人平等自由,在人性之恶下,为终止社会状态的混乱与无序,洛克形成了与霍布斯相左的契约观点,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而洛克认为,人们建立政权时仍然保留他们政治前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没有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得从任何人哪里夺走其财产,如果它违反,则违背了契约的基本条件和它得以掌握权利所凭借的委托关系。

    而政府的越权由谁评判?洛克理论重点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这种分权本身却不能构成一种预防侵犯个人权利完全且充分的保护措施。

    所以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最终保护着是全体人民,他们可以罢免或更换委托关系的立法机关。“人民能在反对压迫性的和否定了自然法的实在法的过程中保护自然法。


    孟德斯鸠指出:每个有权利的人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趋于滥用到极致。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他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互相制衡方案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已得到实施。但在英国政府制度实际运行中,立法权高于了行政与司法权。

    孟德斯鸠错误安置在英国的制度,后来首次在美国得到了实践。


    何时缚苍龙——达利(20世纪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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