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拆迁,法律规已经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私有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2004年宪法修正后针对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对于房屋拆迁什么才是合理的补偿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各部委通知规定。房屋拆迁合理补偿应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住房保障原则”、“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是指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履行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思路,加强执法监察,努力推进“阳光、公开、透明”的拆迁模式。细化了拆迁工作的各项工作程序,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到具体程序中,加强对拆迁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行政督查。因地方区域的不同,拆迁补偿标准与区位市场价值相吻合,明确客观市场评估,通过市场评估非行政方式干预评估价格。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住房保障原则”
住房保障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经明确指出,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
“此文为看点刘可心律师2017原创内容,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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