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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反诉还是抗辩

2-8 反诉还是抗辩

作者: 倩倩陈_90f2 | 来源:发表于2019-02-20 22:54 被阅读0次

    一、反诉与抗辩的主要区别:1、抗辩是被告提出证据、事实和理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消极防御手段。反诉是提出独立的诉,是一种积极防御手段。2、抗辩的作用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依据,不能成立,而反诉的作用在于用以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双方违约。比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欠款及利息,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工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此时被告的主张是反诉还是抗辩。是反诉。因为被告的主张并不是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是认为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足以全部或部分抵消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今天看的那个案子。购房者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应负担违约金,公司主张购房者逾期付款也应承担违约金。双方违约,公司提出的主张不是抗辩,而是独立的诉,因为其并没有提出反诉,所以不予处理。

    另外,涉及到一个概念,过失相抵原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失相抵,又称为与有过失,即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该规则的意义在于,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裁判机构可以减轻行为人所负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它的法理在于:基于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自己承担,这本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但是过失相抵跟上述所说的抗辩又不是一回事,因为过失相抵是双方针对的是一个结果,而该案是有两个结果。

    二、显失公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重大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对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二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三是利益受损一方并非真正自愿,而是对方凭借优势地位和自己的没有经验被人所利用

    在今天的案子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与对购房者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应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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