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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层级及效力:

法律规章层级及效力:

作者: 类时 | 来源:发表于2020-04-13 23:40 被阅读0次

    以下条例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律规章层级及效力: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宪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全国人大)


    【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机制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国务院)


    【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等)


    【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省政府&部委等)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性政府规章应当经济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6.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广东省

    (1)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3)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深圳市

    (1)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2)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4)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市政府领导签发之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5)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当在形成草案前依照本章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形成草案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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