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属无效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实际系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了招录及用工行为,这种欺诈的用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且依法应属自始无效。
二、欺诈致劳动合同无效后,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虽欠缺书面劳动合同要件,但其核心要素仍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意一致,不能仅凭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这一客观状态简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欺诈内容的影响力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
认定欺诈内容的影响力,要考察欺诈是否实质性影响到了入职行为即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的核心要素。如果欺诈的内容足以影响到双方达成合意,受欺诈方对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进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即为不真实的。
四、因欺诈双方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在事实上无法返还,因此只能以劳动报酬的形式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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