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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作者: Vincent0215 | 来源:发表于2021-07-07 14:05 被阅读0次

知识点: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补充】

房屋产权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是生效。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同样是以交付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如果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出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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