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有登记机构发放。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五、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六、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