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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防儿媳防女婿”条款,你可听说?

遗嘱中的“防儿媳防女婿”条款,你可听说?

作者: 法信公证云 | 来源:发表于2018-03-29 10:05 被阅读0次
    遗嘱公证

    近日,中华遗嘱库向社会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在整个白皮书中,最受人关注的可以能就是这一条:99.93%的老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此事一经曝出,立即在网上引发了巨大争议,不少儿媳女婿大呼寒心。

    当然,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怎么处理财产,是老人的自由。

    案例:70多岁的王某,妻子已过世,只有一个独生女小铭。如今小铭也已成家立业。王某事事替女儿考虑,全力帮持着女儿的这个小家庭。但是听了身边越来越多儿女离婚的事情,让王某觉得仅仅自己付出还是不够的。将来自己去世后,万一女儿离婚了,财产还得分前夫一半,她一个人带个儿子,生活会艰难。

    于是,王某来到公证处,想知道能不能把自己唯一的房产只留给女儿?答案是:能!

    来来来...小编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关继承的法律知识。

    如果老人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那么老人过世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辈。

    由于王某的父母、妻子都已过世,将来他遗产将由女儿小铭继承。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旦夫妻关系不稳定,离婚的时候,继承的遗产也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只要王某根据上述“防儿媳防女婿”条款(标红的两条)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女儿继承且限定女儿继承后只归个人所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即使今后女儿女婿闹离婚,这套继承所得的房产也不用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了。

    所以,只要王某考虑清楚,遗嘱中写明由女儿小铭单独继承房产,且写明女儿继承后只归个人所有是可以的。等到老人百年之后,小铭凭借这份公证遗嘱再来办理继承公证,就能去房管部门将老人的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了。

    在小编看来,王某的做法也算是人之常情,毕竟,血缘关系所决定的情感上的远近亲疏,往往是根深蒂固甚至是跟随人们一生的。为了避免子女不幸遭遇“人财两空”的悲剧,老人也是用心良苦,只是,未来遗嘱解密的那一天,会不会伤了女婿的感情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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