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已经上班的小伙伴们,
都会发现,自己越来越喜欢上班了,
但如果想辞职走人,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吗?
答案是:
不一定!!!
假如你的公司对你做了这些事,
那分分钟可以辞职走人,
究竟怎么回事呢?
快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
“你没看见这一条吗?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的这个辞职方式是违法的,哪还有资格向公司要补偿?”沈经理拿出一本《劳动合同法》小册子,指着上面的法条对何某说。这把何某弄懵了。
何某半年前入职这家公司。招聘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沈经理把公司的福利待遇、人性化企业文化说得非常好。
入职后何某才发现,事实根本不是这样。不仅很多沈经理口中的 “福利” “人性化” 根本不存在,连工资都经常被克扣、欠发。
何某实在忍无可忍,几位有职场经验的朋友告诉何某,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辞职,并向公司要求补发工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于是,何某在朋友的指点下,给公司寄去一封辞职信,其中提出要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否则自己就要走法律渠道维权。
但几天后,何某却被沈经理打电话叫到公司,来了一通 “普法”。“敢情违法的不是企业,反而是我?”何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能维权。
监察员告诉他,沈经理的说法是偷换概念。
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确有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规定,但是这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情形下的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劳动者辞职不仅不受提前30天通知的约束,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何某的确有公司克扣工资的证据,那么他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
结果
最终,经过监察机构的执法,何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温 情 提 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辞职不仅不需要提前30天申请,更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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