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刑案之放火罪

作者: 君子动笔也动手之蓝爸爸 | 来源:发表于2019-03-01 18:57 被阅读67次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阴有小雨
    日读刑案之放火罪

    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王新生等放火案(P4-5)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辑(第150号)

    主题词:放火罪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之一,即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判断时应结合放火的地点以及放火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因此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且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P5-7)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17号)

    主题词:放火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当被告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入行为,则该介入行为对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属于通常情况下不会实施的行为,即异常行为,该行为对结果又起到决定性作用,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被告人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为实施放火行为而向被害人房屋内泼洒汽油,引起屋内的被害人适用照明设备进而引发火灾的行为,其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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