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现如今非常重要的沟通工具和支付工具,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选择以微信取代现金支付,包括向我们的亲戚朋友发红包等等。那么,收了同事发送的188元红包能否成为公司辞退的合法理由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李某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课长一职。2013年7月,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在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向李某送达了《诚信廉洁承诺书》,李某签字确认领取。
《诚信廉洁承诺书》规定,......3、除公司公告或办法另有明文例外规定,绝不收受公司交易对象、其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馈赠、招待或任何其他好处;4、不会擅自收取任何回扣(无论提供该等回扣者是否系公司交易对象),也不会为牟取私利而违背职务或损害公司利益;…6、如有公司交易对象、其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拟贿赂承诺人或给承诺人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承诺人承诺立即向公司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017年1月27日,李某的下属张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某;“领导,我明天就不去公司了,有点私事要处理一下。”紧接着,张某给李某发送了一个188元的微信红包,李某对张某的微信消息未做任何回复,但收了张某的微信红包。同年4月17日,公司以李某违反《诚信廉洁承诺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辞退,便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仲裁认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公司辞退李某为合法辞退,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遂裁决驳回李某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收到仲裁裁决后便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收受张某的微信红包是否构成“受贿”。
庭审中李某辩称,同事之间、朋友之间,互发红包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也是现在人们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不构成公司所说的违规。
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张某的领导,在张某提出第二天因个人私事不能正常到岗的前提之下,收受了张某的红包,该红包的收取与李某的职位职务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该行为不符李某已签收的《诚信廉洁承诺书》的规定,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某为合法辞退,无需向李某支付任何赔偿。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们觉得是否合理呢?
因为收了同事188元的微信红包而被辞退,法院为何判决为合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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