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约翰 密尔写他的著作“实用主义”的时候,学者们还没有将实用主义的概念细分为规则实用主义和行为实用主义。密尔也没有明确表明他的立场是规则实用主义还是行为实用主义。在他著作的第一公式里,他说根据福祉最大化原则,那些提高福祉的行为是正确的而那些不能带来福祉的行为是错误的。然而,在第二公式里,他说人类行为最终应该是符合规则和规矩并能保护所有人类的。尽管有这样的惶惑,根据密尔在第五章“正义和实用之间的关联”的陈述,他可以被称为规则实用主义者。
正义和权宜
密尔关于正义的概念不确定性的分析使他成为一个规则实用主义者。密尔认识到正义可能是他的实用理论的反对因素。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福祉或者利益来行动的时候,他们还有一个自然的正义感可能和追求福祉的行为发生碰撞。那么在现实中福祉利益会不会和正义相矛盾呢?这个强烈的正义感,密尔辩论到,是来自人们的人性自然并和权宜,平等,惩罚相关。人性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感受,密尔说,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我们可能感到遵守法律是正义的,但是如果面对的是一部坏法律,我们就会感到不遵守这部法律是正义的。我们会感觉不平等是非正义的,但是没有人会感觉面对外人时偏袒自己的家人是非正义的。所以,密尔总结到如果人们觉得一个权宜利益之举没有引起不平等,他们认为这是正义的。当他们认为一个不平等的事情也是不符合权宜之计的时候,他们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总之,不仅因为实用和福祉其实是不确定的标准,不同的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而且人们之间也没有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完全一致的观点。
密尔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正义感是否是一个区别于其他道德评判的独立感觉。由于正义感是一种自然的感觉,所以它可以自证是不能独立于实用主义的。如果正义感是独立于其他人类情感的感觉,那么它可以不经过实用性和权益性的审查而被识别。然而,在现实中,正义感是模糊而不能达成共识的。正义感像前面所说的那样也会被权宜所影响,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正义必须遵守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共同的规则。
正义和法律约束
密尔总结到法律约束促成了正义从道德中分离。密尔发现“正义”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遵守法律的观点,“非正义”则代表了违反法律和违反应该存在的法律。正义感是在不同情形下不确定的情感。然而,密尔进一步发现所有的关于正义的情感都有一项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是建立在惩罚错误行为的基础上的。这样,判断实用性和道德性之间的区别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值得惩罚。而判断道德性和正义性之间的区别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根据法律是可惩罚的,这也是判断对和错的区别。
这个惩罚错误的自然情感,它是来自于人们关于报复和复仇的情感并具有道德价值。它的道德性不仅仅是人们自发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是它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既具有自我防卫的情绪,也是社会同情心里的反应。痛恨生气和自我防卫是所有动物在受到伤害时都具有的自然情感,而人类作为高级智慧的生命还具有对其他生命受到的伤害的同情心理。密尔把这种情感叫做”利益共同体“。根据密尔的说法,人类的最基本的实用因素或者称为利益就是安全保障。可被惩罚的行为是那些不但伤害某个人的安全并且伤害整个社会的安全的行为。我们也可以说可被惩罚的行为是那些伤害了整个社会从而伤害社会中每一个体的行为。例如,滥用毒品损害个人的健康,而且也损害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于是,一项共识的规则就建立起来,只有那些既损害社会又损害个体安全的行为才应该被惩罚,相反,那些只损害某个个人的行为不是可以被惩罚的。
这样,受到伤害的情感要有道德价值只有在伤害行为不但伤害了某个人,并且这种行为也伤害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的时候才成立。总之,判断什么是正义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做出的。当我们讨论和正义相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是在寻求一个可以被整个社会可接受的规则来使某些行为受到法律惩罚。这个规则说某个行为是错的因为它伤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正义和道德权利
正义是一种人们要遵守的完全义务的责任,因为它们是道德权利的要求。由于人类社会存在着“基本利益“的缘由,一个人可以声称要求社会防守和保护他是他的基本权利。根据密尔的理论,“基本利益”是1)基本生活的权利像水和食物;2)安全和避免伤害的权利。社会有义务来保护它的成员享有基本利益,而社会成员有权利要求社会来保护他们的基本利益。正义并不独立于实用(利益)之外。来自自然的正义之情不是我们要追随的绝对的动力。然而,它是一种人们追寻的利益共同体的体验,因为人的基本利益权利是唯一具有绝对性的权利。保持社会的安全与和平是人们最基本的需要。为达到安全与和平的目标,人们需要把自己的利益延伸到社会的利益。在利益共同体下,人们憎恨伤害整个社会的错误行为是正义的。从这里延伸出社会中每个个体的“道德权利”,人们有让社会保障他们的安全的强烈主张。这个道德权利是这样一个正义的主张:每个人的行为都受特定的规则约束,而且人们也愿意其他人的行为受这个同样的规则约束。能够保护和平避免伤害的规则是唯一的能够达到“基本利益”要求的规则。
道德权利和福祉最大化原则是同样的概念,正义是比社会实用更高级的概念。只要是道德权利,它就是纯粹的社会同情和对整个社会达到最大福祉化的社会福利的顺从。凡是正义,就既是以眼还眼也是以德报德。密尔展现给我们的,通过惩罚,工资,和税收的例子说明没有一个关于正义的理论不存在和其相反的另一个正义的理论,而这两个理论都是同样有道理的。例如,我们可以说同工同酬是正义的,我们也可以说多劳多得是正义的;对所有人不论其财产数量收取同样的税有其坚实的理论支持,而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也有同样坚实的理论基础。关于道德和正义的情感肯定是从权宜之中发展而来。正义是那些关心人类基本实用的道德规则,是具有绝对性的规则。
总结
关于道德的情感和道德准则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实用性始终是道德的终极目标,而福祉最大化原则终究是评判人类行为的准则。正义是一些这样的道德准则,它们关心的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社会利益。正义的情感来源于惩罚错误的行为,而它是建立在人类对他人具有同情心的基础上的。正义的目标是保护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达到他们的最大化的福祉。正义的情感不应成为福祉最大化原则的对立面,因为正义本身就和权宜相关。密尔关于正义和利益的分析使他成为一个规则实用主义者,因为他相信正义是行为要顺从那些引导整个社会作为整体达到最大福祉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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