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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钱总是民营企业家,家里面比较有钱,他的独生女儿小丽两年前结婚的,女婿小强家庭条件也很优越,小强的父亲金总也是企业家,两家门当户对。
两个人领了结婚证以后,就开始筹办婚礼。双方家长都想要把事情办漂亮,都很舍得花钱。婚房按习俗得由男方来准备,所以金总给他儿子准备了一栋价值2000万的别墅,全款购买,登记在小强的名下。当时候准备要加上小丽的名字,但是因为准备婚礼琐事太多,没有来得及去办,婚礼过后就忘掉了,最后也没有办加名字的手续。
钱总对女儿也非常舍得花钱,因为小丽是独生女儿,女儿结婚就是钱总最大的事,为了让小丽嫁过去以后有地位,钱总首先花了300万装修别墅,同时,比着金总准备的2000万的别墅,钱总还给了女儿1000万的股票和1000万的现金作为嫁妆,还送了小两口一辆保时捷,价值100万左右,嫁妆总价值超过2400万。
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儿和女婿结婚以后,才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打架,而且女婿还喜欢动手,每次下手都挺重,还屡教不改。后来小丽实在是受不了了,和父亲商量以后认为,家暴这个事情恐怕很难改,不如现在趁着还没孩子赶紧离婚,女婿当然不同意离婚。没有办法,小丽就将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通过两审,耗时一年多,最后终于离婚成功了。
但是,财产分割的结果大大的出乎了金总和小丽的预料,别墅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因为是小强的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小强个人的名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应当属于小强的个人财产。
但是,钱总给女儿小丽的2400万嫁妆就完全不一样了。300万的装修,1000万的股票,1000万的现金,还有一辆保时捷,因为都是小两口领证以后钱总给女儿的,当然也不可能有任何的赠与协议表示说这些财产赠与给小丽个人。那么这时候依据婚姻法第17条,这2400万只能认定为对小两口的赠与,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当然必须要进行分割。别墅全部归女婿,嫁妆女婿还要分走一半,钱总和闺女算是委屈到家了。
这时候,钱总才想起来,女儿结婚前他的理财规划师小刘是曾经给过他建议的,第一个就是房子必须要加小丽的名字,但最终却忘记了去办手续。第二个就是嫁妆最好不要用现金/股票这样的形式,应当要合理的进行规划。因为第一个现金很容易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即使当时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但后续也很容易混同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假设当年我们要给钱总来做女儿的嫁妆的规划的话,可以怎么样安排?
首先房子最好是由双方来共同出资,因为他们双方家庭实力都比较强,没必要让男方一个人来准备,即使在地方习俗上需要男方准备,也必须写两个人的名字。300万的装修最后会附着在房产上,会很难分割,所以装修也最好是双方来装修,或者男方出资购房,女方装修,但产权证写两个人的名字,房屋属双方共有,这样比较靠谱一点。
其次,在婚姻当中,女方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结婚以后,大多数的家庭都是由男性来负责经营事业,女性负责照顾家庭,当然这是指大多数的高净值家庭来说:最后男方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女方则逐步失去了经济能力,如果一旦婚姻发生变化,女性受伤害往往都会更深、更大一些。
尤其是如果长期在家当家庭主妇的这种,女方独立生活的能力基本已经丧失掉,自己不能养活自己,其离婚以后的生活压力就会特别大。所以,小丽和她的父亲钱总应该要为此提前做一些准备,至少要保证小丽一生衣食无忧,为其构筑一条伴随一生的现金流,建议钱总可以将1000万的现金用大额年金保险的形式给女儿进行规划,投保年交保费350万,三年缴,共计1050万的大额年金保险作为嫁妆投保人为钱总,也就是说由钱总来出钱,被保险人小丽,生存受益人也是女儿小丽,由小丽享受每年年金的受益权。
死亡受益人先写钱总:将来小丽孩子出生以后,再将死亡受益人变更为孩子,同时,钱总必须订立一份遗嘱,如果钱总去世,投保人的所有的权益,包括现金价值,要归小丽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样的安排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个,1000万的保费的年金保险,如果是分红型年金保险,每年保证的年金一般可能有15到20万。分红可能每年也有15到30万。如果购买的固定领取的年金,那么保证领取可能在30到40万这个样子,作为小丽的基本生活费应该没有问题。
而且,因为以小丽为被保险人购买的终身型年金保险,是真正伴随小丽一生的现金流。一般情青况下,这些年金和分红小丽可能都用不上,这时侯如果有附加万能险账户,则可以进入万能险账户复利增值,保证小丽一生衣食无忧。当然,这里面细节就要考虑到万能险账户可能投保人依然为钱总,就是父亲。当然我们有很多的保险公司也规定万能险账户的领取人可以使投保人钱总也可以是年金的被保险人小丽,这都是可以的。
第二个,小丽的父亲钱总作为投保人,支付了保费,同时保单的掌控权也归投保人父亲所有。小丽两口子只是每年领取年金,可以防止1000万的本金被挥霍这样的风险。
第三个,钱总作为投保人,小丽作为被保险人,保单的年金和收益当然可以用于小两口的家庭生活,相当于对小两口的赠与,充分体现了嫁妆的意义,只要小两口生活幸福和和睦睦,保单就会给这个家庭提供一个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如果不幸婚姻走到了尽头,保单的实际财产权益它是归投保人所有的,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的只有已经产生的年金可能要分割。保单本身是不可能被分割的,依然还可以守护小丽一生的幸福。
第四个,在小丽各方面都比较成熟,有比较好的财务习惯以后,钱总也可以将投保人提前变更为小丽,这样可以避免以后遗嘱继承保单的诸多麻烦,但必须要配合一个赠与协议,并明确说明保单赠与女儿与其配偶无关。因为赠与协议不需要女婿签字,完全可以做成一个压箱底协议,只要小两口一直和谐幸福的话,这份协议就永远都不会见光,不会引起家庭矛盾。
但是如果有一天两个人的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那么这一份协议就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像这样的一个安排,它既不会引起家庭矛盾,还能够保证保单财产归小丽所有,可谓两全齐美。
通过上面的安排,就能保证钱总希望照顾女儿
生这样的一个愿望,无论女儿的婚姻处于个什么样的状态,都能够不折不扣的实现,保证女儿一辈子衣食无忧,并且还不会影响他们婚姻的幸福。
保证儿女幸福是每一个做父母的心愿。但是,心愿归心愿,到底最后能不能真正保证到儿女的幸福,这不取决于我们怎么想,而取决于我们怎么做。这就要求我们的高净值客户一定要用专业的工具和专业的人来提前做好这样一些规划。负责愿望落空,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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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风险财务顾问 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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