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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诉讼管辖情形

常见民事诉讼管辖情形

作者: 墨绳律言 | 来源:发表于2019-03-06 22:21 被阅读2次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管辖问题,遇到新案件时,如果确认不了管辖,你都不清楚应该去哪个法院维护你的权益。而作为被告,你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关注管辖问题。以下我们简要分析下管辖的问题。

司法实践当中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意思就是说你作为原告起诉其他个体,要去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注册地的法院起诉。当然也有一些情形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对几种常见的管辖情形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双方如未在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的,出借人既可以在自身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去借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中的被告住所地,其实很好理解,那么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么呢?在199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有个批复(法复<1993>10号)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一个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指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这些规定中都可以看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而在借款合同中争议的标的通常就是货币,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该出借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属于借款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也可在该地法院起诉。

    二、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ー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中的离开住所地,指的是没有变更住所地才可以适用,但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离婚案件中其它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在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中如果存在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也具有管辖权。

    四、在变更、撤销监护人诉讼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年 12 月 18 日,法发〔2014〕24 号)中第31条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五、在起诉被监禁及劳动教养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4〕16 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是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除了这些常见案件的管辖情形外,一些非常见案件管辖也有所不同。如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它一些特殊管辖情形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参考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年 12 月 18 日,法发〔2014〕2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4〕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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