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市场经济的“自由”

作者: 老卢庸观 | 来源:发表于2018-11-30 14:51 被阅读129次

    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之二在于“自由”,即“自由竞争”。

    尽管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时下全球各主要经济体也已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却不能没有自由竞争这个动力。

    事实上,我们观察市场会发现,越是竞争充分的地区,市场经济机制就越健全和完善,商品性价比就越高,商品的种类也更加多样与丰富,商业氛围更浓厚,人们的收入水平也会较高。越是竞争不充分的地区,市场经济机制就越是残缺不全,无法发挥效用,商品的多样性、丰富性就大打折扣,商品的价格反而偏高,与商品配套的服务品质偏低,人们的收入水平也不高。

    不需要高深理论阐释,自由竞争对经济繁荣发展的好处,也已显而易见。自由竞争水平高低与地区魅力、吸引力,似乎有正向关联的。这也许是各地招商引资需要引起注意的一个点吧!

    不过,这种市场经济的“自由”,也不会莫名其妙从天上掉下来,是主权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

    如果一个国家走计划经济的道路,国家权力全权管理国家、组织经济,市场自由竞争就为“零”。我国市场经济的“自由”在农村集体土地“包干到户”、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镇发展、增量改革战略、转变政府职能等多项渐进式改革下,恰好走了一条由“零”到“多”的道路。

    时至今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

    捍卫市场经济的“自由”,就是维护和发展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就很有必要认清何为市场经济“自由”了。

    市场经济的自由大致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的自由、契约自由、财产权自由。

    市场准入的自由这一点之所以排到第一位讲,是因为我们时下的改革中就有这一部分。说简单点,市场准入自由,就是在《公司法》等法律制度框架下,我想开设一家公司,只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标准、流程去办理,就可以了,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法律之外的理由禁止我开办公司企业。

    其中,开办公司所必须经历的政务流程,当然是越简单越好。否则,政府说可以开办,但我办手续就办了好多年,这相当于变相设卡降低了开办企业的自由度。时下政府推行的“一门办”“最多跑一次”与“证照分离”“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在市场准入层面,其实质就是要提高开办企业的便利度、自由度,提高市场准入的效率。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三去一降一补”宏观政策下,要警惕诸如因为某些行业领域产能过剩而超越规则采取行政手段控制市场准入通道的做法。因为,这容易扰乱市场规律,使得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效用大打折扣,迟滞产业的升级换代。

    市场准入的自由,不仅事关区域经济活跃程度、区域营商效率的高低,还是市场自由竞争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马虎不得。这方面做得越好,市场主体才能获得更多意思表示的机会,体现契约自由,促进分工协作,繁荣地方经济。

    只有三两家企业订立合同,虽说也是契约自由,但与几万家、几十万家企业之间复杂的契约自由相比,明显有点没得选择的味道充斥其中,很难让人领略到契约自由的价值。

    契约自由,与“法无禁止即可为”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版图中划出了散点状的边界,边界上树立着一块块散发着天威气息的大牌子,牌子上写着“禁地,擅自出入者杀”,把公权力圈禁在了“禁地”之内,把市场活动范围划定于“禁地”之外,泾渭分明。

    不仅如此,主权国家发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系列法规政策,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监管,为垄断型企业、不正当竞争企业(比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法治秩序的企业)的契约自由设立新边界,保护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契约自由,保护市场总体上的创新动力。

    保护契约自由这个市场经济的灵魂,就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支持法治市场经济建设。

    不过,想要实现契约自由,还有个大前提——受保护的、清晰的产权。

    这就涉及到市场经济“自由”的第三重含义:财产权的自由。

    我有一间房、一块地,其权利归属清晰明了且得到法律认可,为主权国家的暴力机构力量所加持保护,我占有房屋、土地并对其拥有使用、处分、收益权,而且是排他性的。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我对自己名下的房屋、土地拥有完全的“意思表示与自治”能力,满足在市场中通过“契约自由”形成买卖、租赁等各种合法交易的条件。

    这就是财产权的自由。

    有了市场准入、契约、财产权这三重自由,一个市场中,个人、个体户、企业都可以顺畅的进来,因自利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形成分工协作,立足清晰明了的财产权,通过契约自由完成种类繁杂的市场交易,为社会供给五花八门的商品,满足消费需求,繁荣市场,最终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之无穷魅力与精神。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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