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您试用期一般多久?
答: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1-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签署期来定,最长不超过半年。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半年?
答:合同期满三年,试用期最长半年,通常是满一年一个月试用期。
问:我现在试用期满半年了,公司要和我解聘怎么办?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公司不能出具不能胜任的证明,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补偿。
挂了律师的电话,小菜的心情不能平静了,原来自己可以要求劳动补偿!
小菜来新公司工作6个月了,临近试用期结束,小菜被boss约谈。
“…… 你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按照规定现在提前三天通知你,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经理,可以说说理由么?”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公司认为你和公司招聘的期望值不符。”
“可交给我的工作都完成了!”
“那是公司对你的培养成本。”
……
小菜从办公室出来处于蒙圈状态,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努力的工作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想想自己任劳任怨的加班,不是自己范畴内的工作也积极配合,委屈、心酸一股脑的涌上心头。
下班回去的路上,小菜忍不住给姐姐打了个电话,虽然不想哭诉现状,但还是被姐姐发现声音不对,“小菜,有什么事和姐说说,别自己憋在心里。”
小菜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委屈了,“姐——,姐,我被公司开除了。”
“为啥?”
“老板说我不符合公司培养期望。”
“上次我们电话,你不是还说工作挺好么?最近有什么困难么?”
“姐,没有,工作按时完成了。”
“菜,姐也不懂你们公司的规定,但姐感觉公司的做法不妥当,网上有那种可以咨询的律师,你找个问问,看看公司这个做法对么?“
“姐,我还在试用期呢,公司可以随时与我解聘!”
……
“姐,你别安慰我了,和你说了这么久,我心里好受多了,下班那会都有点怀疑自己是不是能力有问题了,现在好了!”
“菜,你一个人出门在外,凡事多留个心眼儿。”
挂了姐姐的电话,小菜感觉心里没有那么压抑。
接下来的二天就是整理文档,交接手里的一些工作。
午饭时间姐姐打过来电话,“菜,你姐夫的朋友是律师,我给问了,人家说这个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补偿,要不给你电话你问问。”
小菜感动于姐姐的细心,“姐,你发我微信吧,回头我打给他。”
下班的路上,小菜拨通了姐发过来的律师电话,“您好,我是**的妹妹,……,”小菜简单的说明了自己的情况。
“公司有书面通知你解聘么?”
“没有。”
“那除了你刚刚说的理由,在工作方面能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么?”
“安排的工作都完成了。”
“看你准备怎么谈了,可以和公司协商,也可以做劳动仲裁,按这个情况可以要求二个月的补偿,一个是提前30天的代通知金或非法解除合同的补偿,一个是满半年按一个月的辞退补偿金。”
“不是提前3天通知么?”
“那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和你现在的情况不符。”
……
挂了电话,小菜不敢相信,又在网上找了一个律师。
呈现的是本文开头的一幕。
小菜鼓起勇气和公司谈了补偿金的要求,HR略显惊诧。
小菜表示不想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本可以要求二个月的补偿金,如果达成协议,可以接受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事情出乎意料的顺利,小菜如愿以偿。
老鸟也好小白也罢,在职场闯荡,懂点《劳动法》总归是好的。
劳动法原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
小菜签署劳动合同期限3年,故公司与其签署6个月试用期。
6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也需要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如果不能证明小菜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可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由于工作满半年,根据第四十七条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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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点儿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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