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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plus】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医plus】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作者: 27523a692bf8 | 来源:发表于2020-05-01 11:41 被阅读0次

医plus栏目主要是立足医学,积累多方面的知识,多维度的成长。像查理芒格一样打造属于自己的不同的思维模式,争取做一个能尽量接近客观的人,一个少犯错的人。

2020/5/1今天开始读执业医师法,下面摘录的是我希望能警醒自己的条例。

1.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 第十六条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3.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5.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第二十三条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8.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9.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0。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11.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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